1986年4月11日,德州市第二运输公司三队临时工驾驶员张文正,于凌晨2时驾驶44—66487解放牌大客车,满载着德州、故城、景县的数十名乘客,由德州去泰安。由于超员载人,疲劳开车,违章行驶,行至长清县境内,汽车撞在一辆大货车的左后部。车厢内顿时燃起大火,乘客拥挤,无法逃避,当场烧死33人,烧伤18人,造成了全国罕见的重大恶性事故。事故涉及两省4个县市,给企业造成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使数十个家庭遭受了惨痛的灾祸。事故发生后,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交通局及德州市人民法院对车祸进行调查处理,结果属责任事故。车祸肇事者张文正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企业7名有关人员分别受到刑事、行政和组织处分。
第三节 4·11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1986年4月11日,德州市第二运输公司三队临时工驾驶员张文正,于凌晨2时驾驶44—66487解放牌大客车,满载着德州、故城、景县的数十名乘客,由德州去泰安。由于超员载人,疲劳开车,违章行驶,行至长清县境内,汽车撞在一辆大货车的左后部。车厢内顿时燃起大火,乘客拥挤,无法逃避,当场烧死33人,烧伤18人,造成了全国罕见的重大恶性事故。事故涉及两省4个县市,给企业造成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使数十个家庭遭受了惨痛的灾祸。事故发生后,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交通局及德州市人民法院对车祸进行调查处理,结果属责任事故。车祸肇事者张文正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企业7名有关人员分别受到刑事、行政和组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