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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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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平均有霜日为92.4天,在正常情况下,从10月24日初霜,翌年3月31日终霜,初终日间隔日数为159.4天。如早(秋)霜出现太早,晚(春)霜终止太晚,所造成的低温冻害,常使棉铃冻僵、秋菜不熟和小麦及果树花芽受害,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本市霜冻为害的机率为90%,无危害年为10年一遇。
历史上,鲁西北一带即为重霜区,在2000年前就有霜冻伤庄稼的记录。《汉书》载“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三月初,陨霜杀桑、伤麦。秋,陨霜害稼。”《资治通鉴》载:“新天凤元年(公元14年)夏四月,陨霜杀草木……”《晋书》载:“咸宁二年(公元276年),平原、厌次霜害稼。”上述“陨霜伤稼”的范围,均在德州一带。
近40年,霜冻危害严重的年份为1953、1954、1961、1988年。1953年4月10日,小麦拔节,桃、杏花盛开,突降严霜,温度下降到-3.7℃;1954年4月20日,小麦拔节后期,气温突降为-1.9℃;1961年4月15日,由于霜冻,气温下降到-2~-6℃。以上几次晚霜,均使小麦和果树受到严重危害。1988年10月13日出现初霜,使一批未开放的棉铃冻僵,减少了霜前花,露地蔬菜也遭受不同程度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