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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诉和复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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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自建院以来,即受理申诉案件, 1984年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专门审理申诉案件。其中,较大规模的案件复查共进行过两次:
1962年7月对1958~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重点是反革命案件。复查分两阶段进行,1962年7月至年底,复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干部、职工刑事案195件,维持原判176件,改判19件;1963年2月~1964年4月,复查社会刑事案316件,维持原判298件,改判18件。
1979~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冤案、纠正错误、昭雪冤案”的指示,对1966~1978年所判602起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这一时期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不少案件定性不当或量刑偏高,是建国以来案件错判率最高时期。经复查,纠正冤假错案127起150人,占复查案件的21%,其中反革命案件104起,占被纠正案件的81.89%;维持原判的475件528人。与此同时,市法院还复查了右派案19件19人,改判无罪14件14人,维持原判5件5人;复查起义投诚案件5件5人,维持原判4件4人,终止1件1人;对复查纠正的冤假错案当事人,均按政策做了妥善处理。
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