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纠纷案
建国初期,包办、强迫、限制婚姻自由和虐待妇女事件时有发生,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1950年5月,政务院颁布《婚姻法》,市法院在较大集镇上以设立宣传棚、张贴漫画等形式大力宣传。市郊簸箕刘村女青年高秀兰系父母包办订婚,听了宣讲后,主动到宣传棚,要求政府支持自己解除婚约。市法院在宣传棚公开处理,讲明政策,并广泛宣传这一案例,号召妇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960~1962年,因生活困难引起的婚姻纠纷案件较多。法院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因生活困难引起离婚案件,设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尽量调解不离;对因买卖婚姻提出的离婚案件,除判决离婚外,一般将所支付钱物依法没收归公;对因夫妻间互不关心造成不良后果的纠纷案件一般采用说服教育方法解决。1978年后,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离婚案件中以女方首先提出的居多,婚姻纠纷案件持续增长。1978~1990年共审结离婚案件1721件,占民事案件的50%以上。
二、房产纠纷案
德州市历史上形成的房地产纠纷较多。1978年后,新建私房增加,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房产纠纷随之大量出现。1987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此类纠纷均集中诉至法院。市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稳定社会秩序,于1989年4月在市内设立房地产法庭,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到1990年,全院共审理房屋纠纷案件64件。通过集中审理,历史遗留的房产纠纷基本解决。
三、损害赔偿案
市法院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本着有利于安定团结的精神,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防止矛盾激化。1951~1990年,全院共审结赔偿案件296件。
四、继承纠纷案
市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件,坚持男女平等、养老抚幼、保护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寡妇再婚或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其妻死亡后再婚的,都判决将其应继承遗产带走。1951~1990年,全院共审结继承案件168件。
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