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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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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德县沿习清制,司法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1928年,德县始建法院,1932年改称济南地方法院德县分庭,1935年改称山东高等法院第五分院兼地方法院,辖鲁北10县。1937年,法院撤销,至1943年重新设立。
德州解放后,政府设司法科,审理刑事、民事案件。1951年始建德州市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有干警9人。1968年,法院撤销,实行军事管制,审判职能由军事管制小组行使。1973年5月,法院恢复,有干警15人。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审判职能不断增加。1979年设法医室,1981年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设执行庭、刑事审判第二庭, 1987年设行政审判庭,同时在各乡和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基层人民法庭。至1990年底,市法院共有刑事、民事、控告申诉、行政、执行审判庭、信访接待室、研究室、法医室、基层法庭等24个单位,干警7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