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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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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市检察院和3个劳改队建立联系制度,经常深入劳改场所了解情况。1960年派出常驻劳改队检察员,监所检察走向正规。检察人员每10天对监管改造场所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监所看守人员工作松懈、思想麻痹等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对打、骂、罚等违法现象及时予以制止;对在押犯和劳改犯每月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开展狱内侦查,防止逃跑、行凶、自杀等事故发生。1962年,检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38名久押未决犯,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清理建议,并起诉1名越狱潜逃犯。
1978年后,监所检察采取公、检、法统一检查和检察院单独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以拘代侦、以拘代罚等违法现象,坚决予以制止,并经常对犯人进行政策教育。1979~1981年共对看守所进行检查95次,办理劳改犯加刑案件8件,受理犯人申诉25件,对14名保外就医犯进行普遍考查。1982年开始对德州劳改支队检察,并派驻检察员。1984~1987年对监管改造场所自行检察105次,联合检查41次,对劳改犯和在押犯进行法制教育60余次,个别教育220余次,办理加刑案件22件24人。1989~1990年对监管改造场所联合检查40次,自行检查120余次。通过检查,查获危险品2件,防止自杀行凶逃跑事故4起,纠正各类违法现象14次,提出检察建议34条,进行法制教育32次,个别教育400余人次,办理加刑案件5件,受理犯人申诉39件,纠正错案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