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批捕
1955~1965年,德州市决定逮捕的人犯由市检察院提出意见,经市委同意呈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后逮捕。1955~1956年配合肃反运动,受理的反革命案件最多。这一时期,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案件114件,经审查同意上呈92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件,不批准逮捕17件。1958年,公、检、法联合办案,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152件159人,经审查同意上呈139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指示,检察院独立办案,逮捕人犯由市检察院决定,不须报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审批。1980年,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发现公安机关没有报捕的3名案犯,及时作了追捕决定。1981~1983年8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案犯19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56人,不批准逮捕36人,公安机关撤案5人。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市检察院同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至198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案犯56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50人,不捕86人,公安机关撤案1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人,此外还追补漏犯16人。
1987年后,刑事犯罪一度呈上升趋势。至1988年,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36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7人,不捕5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人。
1989年,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法纪案件转由刑检部门审查批捕。当年,检察院除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223名人犯外,还受理了本院经济检察科移送审查批捕的经济犯罪分子1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人,退回补充侦查1人。随着形势发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成为检察机关第一位工作,刑检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配合。
受理批捕案件及处理情况
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于1955年5月开始全面担负审查起诉工作。至195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391件。
1978年,市检察院重新组建后,设起诉科(刑二科),专门负责审查起诉。至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953件1517人。另外,1989~1990年,市检察院还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和免予起诉的案件68件80人(经济案件57件64人,法纪案件11件16人)。
受理起诉案件及处理情况
三、刑事技术检察
1987年11月,市检察院筹建刑事技术检察科。至1990年,刑事技术检察科对各类案件现场勘察29次,拍摄现场照片400余张,绘制现场平面图11份,出具法医文检等多种技术鉴定55份,为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分析案情提供了依据。
四、出庭支持公诉
1954年,市检察院开始出庭支持公诉。1958年,公、检、法采取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一条龙方法,当年共出庭支持公诉145次,占起诉案件的81.5%。自1961年开始,出庭支持公诉逐步正规化。至1965年,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市检察院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由起诉科负责出庭支持公诉。至1981年,共出庭支持公诉114次,发表公诉词112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