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卷十五 公安司法 资料库:德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德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section/1/article/39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section/1/article/39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至解放前夕,德州地方政府几经更替,均设有巡警局、法院。是时,政治混乱,法度不一,且以维护官僚、地主阶级利益为转移。所谓“治安”、“捕盗”,实则镇压人民反抗。百姓有冤难伸,有理难辨,因打官司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不胜枚举。 1946年德州解放后,人民政权颁布了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设立了公安、检察、法院等人民司法机关。建国初期,实行“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针,肃清了封建残余势力,镇压了反革命,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50年代始,人民司法机关配合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大力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及时打击犯罪,合理调处人民内部纠纷,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清明,人民安居乐业。但当时法律尚不健全,司法机关难以完全依法办事,加之人力财力不足,办案手段落后,出现了一些漏案和错案。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机关先被冲击、夺权,后实行军管,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办案质量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备,实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办案原则,同时,司法工作队伍也得到充实和提高,办案手段趋于先进,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保证了社会安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