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解放前夕,德州地方政府几经更替,均设有巡警局、法院。是时,政治混乱,法度不一,且以维护官僚、地主阶级利益为转移。所谓“治安”、“捕盗”,实则镇压人民反抗。百姓有冤难伸,有理难辨,因打官司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不胜枚举。
1946年德州解放后,人民政权颁布了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设立了公安、检察、法院等人民司法机关。建国初期,实行“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针,肃清了封建残余势力,镇压了反革命,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50年代始,人民司法机关配合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大力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及时打击犯罪,合理调处人民内部纠纷,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清明,人民安居乐业。但当时法律尚不健全,司法机关难以完全依法办事,加之人力财力不足,办案手段落后,出现了一些漏案和错案。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机关先被冲击、夺权,后实行军管,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办案质量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备,实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办案原则,同时,司法工作队伍也得到充实和提高,办案手段趋于先进,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保证了社会安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
卷十五 公安司法
清末至解放前夕,德州地方政府几经更替,均设有巡警局、法院。是时,政治混乱,法度不一,且以维护官僚、地主阶级利益为转移。所谓“治安”、“捕盗”,实则镇压人民反抗。百姓有冤难伸,有理难辨,因打官司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不胜枚举。
1946年德州解放后,人民政权颁布了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设立了公安、检察、法院等人民司法机关。建国初期,实行“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针,肃清了封建残余势力,镇压了反革命,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50年代始,人民司法机关配合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大力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及时打击犯罪,合理调处人民内部纠纷,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清明,人民安居乐业。但当时法律尚不健全,司法机关难以完全依法办事,加之人力财力不足,办案手段落后,出现了一些漏案和错案。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机关先被冲击、夺权,后实行军管,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办案质量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备,实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办案原则,同时,司法工作队伍也得到充实和提高,办案手段趋于先进,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保证了社会安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