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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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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实行卫所制。德州正卫和左卫共辖13千户所111军屯,服役军士达1.5万余人。军士皆立户籍,称军户,世袭从军,不能随意脱籍。据清乾隆五十三年《德州志》记载:“二卫分井市,正卫治北街,左卫治南街,居住者皆军户。”军士来源:明洪武年间有随朱元璋起义的“从征兵”,有元军投降后的“归附兵”,也有犯罪后被谪发的“罪徒兵”;明永乐年间又规定从平民中征集“垛集兵”,即每3户出1丁,出丁户为“正军户”,未出丁户为“贴军户”, “正军户”若有逃亡或死绝者,由其原籍亲属或“贴军户”补充。德州正、左两卫的军户,后来半数分布于德州境内,另半数分布于北起今河北省桑园北第四屯,南至今山东省平原、夏津、武城、临清等沿运河诸县。军士除因战事征调外,平时大部屯田自养,农忙时耕种、收割,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还分别编为城军、边军和运军,担负常备防守和漕(陆)运等任务。
清代军队实行八旗兵、绿营兵制,也为世袭。清初,德州驻有正黄、镶黄满蒙马步甲兵共4旗。因战争屡经征调,至清雍正年间兵员缺额156名。除由京师调配来部分兵员外,1724年(清雍正二年)奉命在本州满洲正黄旗中选闲散精壮者35人,蒙古正黄旗中选9人,满洲镶黄旗中选31人,蒙古镶黄旗中选14人,共计89人拨令披甲。1828年(清道光八年),德州满蒙旗效仿青州旗余兵制,在本州旗兵子孙中选精壮者150人,训练后列为补备兵员,并拨出满洲营马价银6000两、藩库银1.4万两,生息后作余兵军饷基金。
德州绿营(汉军)于1644年(清顺治元年)设立,仍袭明军旧制。兵员来源:由步兵中拔取骑兵,守兵中拔取战兵,由16岁以上营兵子孙中拔取守兵。仅在营中无符合选拔条件之余丁时,方由民丁中征召。
随着八旗兵和绿营兵的日趋腐败、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和农民起义的蓬勃兴起,清军于嘉庆年间遂在职业兵外招募防勇,由受宠将领逐级委派营、哨武官直接赴各地招募勇丁。凡应役者须出具保节,将姓名、籍贯、户邻等逐一登记注册,负责招募的武官即为其统领官。1863~1868年(清同治二年至七年),含德州在内,山东省共招募勇丁50营。
中日甲午战争后,鉴于绿营兵和防勇不堪一击,始效仿西方国家之治军方法编练新式陆军。募兵条件:年限20~50岁;力大限平举50公斤以上;身限官裁尺4尺8寸以上;步限每小时行10公里以外;报清三代户口、住址、箕斗数目;曾吸食大烟者、素不安份者、犯有事案者、五官不全者、体质软弱者和患目疾、暗疾者不收。服役期10年,其中常备役3年,续备役3年,后备役4年。1909年(清宣统元年)在德州、东昌、泰安等地共招募新军11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