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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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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本市根据婚姻法规定,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男女青年自愿结婚者可提出申请,农村的由区政府、市内的由镇政府进行审查登记。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婚姻登记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1980年,国家公布了新《婚姻法》,本市对婚姻登记办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婚姻登记处,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
军婚及涉港澳婚姻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革命军人的婚姻予以保护。无论已婚或未婚除确定牺牲者外,未经军人本人同意,其妻子或未婚妻不准随便改嫁或解除婚约。对侮辱军人妻子或与其通奸者,一律交乡以上政府依法惩办。
对涉及香港、澳门的婚姻,由民政局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1985~1990年,全市共登记涉港婚姻3对、涉澳婚姻1对。
二、殡葬改革
改革土葬 1962年初,市政府发出关于建立公墓和禁止乱葬的通知,并于市东北郊划出26.6公顷荒地建立了公墓。1964年12月又在新东关大队3.1公顷盐碱地上建立了公墓。1975年,市委、市革委号召全市农村平除旧坟,推行深埋不留坟头的埋葬方式。1978和1982年,民政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两次清理平除坟头,改变了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现象。1989年,市政府为尊重回族群众的丧葬习惯,特从二屯乡后小屯村西征用0.8公顷土地建立回民公墓。公墓的各项事务均由火葬场代理。
推行火葬 本市火葬场自1966年开工兴建,1967年5月建成开始使用,首先在市区推行火葬。1975年后逐步将火化推向农村。1978年,全市城乡各公社、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都制定和采取了有效措施,使当年全市火化率达到98.8%。
改革丧葬习俗 解放前,本市丧葬习俗流行看风水、出大殡等陈规陋习。建国后,旧的丧葬习俗逐步改革,新的殡葬礼俗在城乡逐步形成。用开追悼会代替发丧送葬,用献花圈代替焚烧纸扎,用戴黑纱代替披麻戴孝。1986年采取印发死者生平简介方式代替了追悼会,使丧葬形式更加简化。全市各村委会、居委会均建立红白理事会,帮助丧家从简料理丧事,使丧事办得庄严肃穆、节约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