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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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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福利事业
1731年(清雍正九年),境内建育婴堂1处,收纳弃婴和残儿。1733年(清雍正十一年)建普济堂1处,收养贫民。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在育婴堂旧址建安怀所、恤嫠院各1处,收养贫民和流浪妇女。民国初年由社会募捐建济贫工厂,招收贫民加工染织品。德州解放后,原安怀所、恤嫠院由市政府接管。
1949年,本市建生产教养院,主要收容游民、乞丐进行生产自救。1960年改称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养城市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及精神病人;后又开展代营业务,收养双职工家中无力照管、生活不能自理的残废人员和退休孤老职工。1990年,社会福利院共收养院民43人(代养2人),其中老年人12人,痴呆、残疾青壮年16人,孤儿2人,精神病人4人,残疾婴儿9人。全院占地面积2.92公顷,建筑面积3288平方米,有职工18人。
市郊各乡自1958年开始兴办敬老院,分为公社办、生产大队办和独立核算单位办3种形式,至1959年共建敬老院16处。由于盲目发展,又遇自然灾害,年底敬老院大部撤销。1978年后,各乡陆续恢复建立敬老院,并通过以副养院的路子,组织院民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经济收入,提高院民生活。1990年,7个乡敬老院共收养院民120人,副业收入2.4万元,有2个敬老院被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
二、农村“五保”
1956年,本市开始对农村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后改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57年前对“五保”户实行分散供养、集体包揽生活必需,民政部门辅之一定救济。1958年开始实行以集中供养为主,全市748名“五保”对象大部分进入幸福院、敬老院。1963年幸福院、敬老院撤销,各“五保”对象仍实行分散供养,所需开支一般从社队公益金和集体工副业利润中支付;对贫困社队供给“五保”户有困难的,市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或定期定量救济。1979年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各乡、村实行统一提留、集体供给,保障“五保”户的供养。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对农村“五保”户逐渐采用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1987年,全市7个乡收养“五保”对象98人,供给“五保”户的粮款实行以乡统筹。1988年,乡与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全部签订了供养合同。
三、福利生产
1958年,本市社会福利生产开始发展。当年1~6月,全市改建和新办社会福利厂89个,招纳救济对象1051人,主要生产小五金、竹编、熬硝等130多个品种。1960年,全市共有福利生产厂(组)93个,生产人员2078人,产值6875万元。当年底,除草袋厂、酱油厂外,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厂均就地移交街道管理。
1986年,全市建成福利厂和福利商店11个,办盲人诊所4处,安置112名残疾人就业。1990年,全市共建福利厂20个,拥有固定资产315.19万元、流动资金301.6万元,安置残疾人206名,完成产值421万元,实现利润26.35万元,从中提取福利基金4.2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