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本市成立复员委员会。1951年改称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转业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至1990年,全市共安置7998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并帮助他们解决住房、治病、生活、婚姻等问题。市区的复退军人安置工作从50年代中期即实行“行业归口”的政策。1978年后,对城市复退军人的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二、革命伤残军人安置
1979年前,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除享受伤残抚恤、经济优待外,对回城镇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凡身体好有一定工作能力的都安排了工作。1980年对在中越边界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的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不论是从城镇入伍还是从农村入伍的,都安排了工作。1984年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退伍军人,能工作的也都安排了工作。1980~1990年,本市共接收安置伤残退伍军人22名。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
本市自1980年开始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至1985年共接收15人,其中离休干部7人,退休干部8人。对这批离退休干部采取分散安置的办法,其住房由部队按离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拨款给本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与离退休干部的配偶或子女所在单位及离退休干部本人三方协商解决。1986年,本市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编制工作人员8人,配有轿车3辆、货车1辆,建老干部住房69套、活动楼1座、室外门球场1处。至1990年底,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59名。
1979~1985年,本市接收安置退休志愿兵1人、部队无军籍的退休职工10人。各种待遇与军队退休干部相同。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