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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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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支前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即动员和组织全市人民开展以劳军、参军参战为主要内容的拥军支前活动,并组织轮战营随军支前,有力地支援了全国的解放战争。1946年6月19日,八路军渤海军区暨德州市举行解放德州祝捷大会,全市人民捐献毛巾400条、袜子1800双、肥皂29箱、牙刷123把、牙粉2000包。1947年2月,全市掀起大参军运动,有650人自愿报名参加人民解放军。1948年11月,人民解放军发起淮海战役,全市人民捐款6000万元(北海币),制“将革命进行到底”锦旗1面,派代表加入渤海慰问团赴淮海前线慰问解放军指战员。同时,各工厂还赶制军服11万套、棉衣6万套、鞋40万双支援前线。1949年2月,人民解放军遣俘过境,德州市设遣俘站,至3月底先后接待4万余人。同年4月,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10余万人过境南下,市政府成立支前拥军委员会,动员群众腾出房屋3400间,准备了大批粮油、蔬菜、柴草等生活物资,扒拆影响大军通行的城墙,铺修运河决口冲毁的道路,突击生产手榴弹袋12万个,保障了南下部队顺利过境。
抗美援朝战争中,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在火车站南侧征地626平方米,建房308平方米,建立德州军用饮食供应站,保障过往部队食宿供应。同时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动员各界群众纷纷参加“和平签名”运动,订立爱国公约,踊跃捐款捐物和报名参军参战。至1951年6月,全市先后有950人加入中国人民志愿军,捐献“飞机大炮”款17亿元(旧制人民币),制做军衣、军鞋、慰问袋1.54万件。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市政府建立“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每逢“八一”建军节、元旦和春节,都开展拥军慰问活动,帮助驻军解决训练和生活中的问题。1970年,市政府在向阳南路征地2公顷,新建军用饮食供应站,建有餐厅、宿舍、主副食库、伙房、锅炉房、招待所、接待室、军代表室、办公室、仓库等,总建筑面积6100平方米,一次可接待1000余人食宿。至1990年,全市建立军民共建精神文明点11个、“双拥”联系点32个;年均接待过往部队4.2万人,供应粮食1.23万公斤;涌现出“双拥”先进单位16个,先进个人192名。德州市先后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德州行署授予“双拥先进市”和“双拥模范市”称号。
二、优属
优待 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对烈军属优待的基本形式为代耕,各村组织代耕队,为烈军属耕、种、管、收。1956年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劳动日,烈军属每人优待55个劳动日,1户1人的优待80个劳动日。1980年对烈军属实行全面优待,把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粮款物,烈属优待1个劳动力的全年平均收入,军属优待1个劳动力全年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1984年,全市农村对烈军属实行普遍优待,对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实行重点优待,烈属每户平均优待463.5元,军属每户平均优待387.11元。1990年,农村烈属的优待款每户700元,军属的优待款每户600元。1986~1990年,对城市入伍的义务兵每户每年优待200元,由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发给;父母均无工作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发给。
国家补助 1954年,本市对生活困难、缺少生产工具的烈军属发放实物补助。全市农村共补助29户,补助实物计牛7头、耧5架、耙7盘、犁7部、耘锄5架、水车3部、大车2辆、套2挂、锄20张、锨5把、镢5把,用款1612万元(旧制人民币)。1956年对因贫困无力交纳入社基金的优抚对象发放专项补贴,并每年对部分优抚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生活、医疗、修房等现金补助或实物补助。
自1956年起,本市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机关、厂矿、企业等单位的烈属及病故军人家属,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1979年后,居住在城市生活困难的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改由民政局给予补助。1980年将补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并提高了补助标准。1985年将对烈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继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国家补助情况

三、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后,依照国家规定,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50~1990年,抚恤标准曾先后8次调整。1986~1990年的标准为:革命烈士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牺牲的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1957年对历史上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家属未领过抚恤金的给予追抚,对抗美援朝前后的失踪军人进行清理追恤,追恤标准为每人100元。1949~1962年共追恤88人,其中革命烈士69人,病故人员6人,失踪军人13人。
残废抚恤 建国后,对评定了伤残等级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及革命工作人员,发给抚恤金。此外,二等以上伤残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特等、一等伤残人员,国家每月给护理费55元,病故后其家属享受病故抚恤,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伤残人员伤口复发的,除享受公费医疗外,在职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需转院治疗者,其交通费、住宿费和途中补助费按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领;需配三轮车、假肢、病理鞋、辅助器械及镶牙补眼者,经民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报销。对在乡伤残军人,国家给以副食补贴;对口、肠、胃负伤的,在粮食上给以调剂。伤残人员外出乘车船给予半价优待。
1990年,全市共有享受伤残抚恤人员518名,其中在乡的104人,在职的414人。
四、烈士褒扬
1964年12月,市政府在东郊征地3.1公顷,修建烈士陵园。1965年2月将分散安葬的6名烈士的遗骨移葬于园内。1980年编印《德州市革命烈士英名录》,记载了298名烈士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参加革命时间、牺牲时间和地点、牺牲时所在单位及职务、安葬地点等内容。1985年11月和1986年6月分别为在对越防御作战中壮烈牺牲的王忠厚、崔志斌烈士召开隆重追悼大会,并将两位烈士的事迹编入《南疆战火中的德州儿女》一书。1990年投资150万元在烈士陵园内建成革命烈士纪念馆。每年清明节,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都组织干部、职工、学生到这里为烈士扫墓,开展纪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