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
1955年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供给制(包干制)和薪金制(工资制)两种形式。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实行供给制外,一律实行工资制。1955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的命令》,将现有实行包干制待遇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为解决各地区之间存在的物价差额,同时增发地区物价津贴,津贴按标准工资的6%执行。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实行30级职务等级工资制,此次改革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比1955年提高10.12%。
1963年,本市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较大幅度调整。当年8月末实有人数1046人,升级467人,月增资额2863.98元;定级119人,月增资额373.96元,人均月工资由47.89元提高到50.90元。1980年为1979年10月底在册职工的40%调升一级工资,全市在册干部4549人,升级2298人,占50%。同时,本市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并按规定对职工现有的粮价补贴冲销一部分或全部。
1981年,文教卫生单位人员调升工资。1982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升级人数3284人,其中升两级102人,月增资额23944元。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将原来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从1985年1月1日,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全市7505人参加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其中党政机关1500人,事业单位5791人,行政性专业公司144人,供销社70人。改革前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月工资总额471080.80元,人均月工资62.77元;改革后月工资额为622175.50元,人均月工资82.90元,人均月增工资20.13元。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本市由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
1986年开始贯彻“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进行理顺工资关系,搞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完善配套工作。1988年,2444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原工资标准的10%提高工资。当年,本市由五类工资区提高为六类工资区。1989年,209名护理人员按原工资标准的10%提高工资;375名中小学教师提高了班主任津贴,由每月7元增加到15元。
1990年,全市进行工资普调升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总人数9231人,8824人普调一级工资,8624人普调后再升一级工资, 1114名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费。
二、福利
建国初期,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即建立了福利费制度。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提取,提取比例几经变更,自1963年开始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市人委人事科统一掌握使用。福利费的使用范围,除用于补助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及其家属的生活费困难、患病医疗费困难、死亡埋葬费困难外,还用于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60年代初,本市连续三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干部职工生活困难,各单位组织生产自救,将福利费重点用于困难救济、渡过灾荒。1961~1963年共提取福利费55716元,用于个人困难补助1888人次,计49785元;用于补助集体福利事业2796元。1989~1990年提取福利费38700元,支出41600元,超支2900元。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患病者在市级以上医院就诊,凭医院收费单据报销医疗费用。
国家对死亡工作人员遗属发放困难补助的规定始于1957年,补助标准几经更改,遗属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
干部休假制度始于1952年,1955年停止。1987年后在市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中恢复实行,每年假期10~25天,按参加工作年限而定。
三、离退休
离休 1982年4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
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按同级在职干部范围阅读有关文件和其他内部刊物、资料,参加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离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离休干部回农村安家,家中住房需要修缮的,原单位补助修缮费1000元;本人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安置不下需要新建或扩建的,补助2500~3000元,乡政府按照规定优先划给宅基地,有条件的乡在物资材料等方面给以帮助。
退休 1958年,本市实施干部退休制度。1965年、1975~1976年、1978~1983年三阶段的退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可以申请安排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退休干部回农村安家,家中住房需要修缮的,原单位补助修缮费500~1000元;本人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安置不下需要新建或扩建的,补助2000~2500元,乡政府按照规定优先划给宅基地。
至1990年,全市共有离休干部1146人,退休干部648人。
第五节 干部待遇
一、工资
1955年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供给制(包干制)和薪金制(工资制)两种形式。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实行供给制外,一律实行工资制。1955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的命令》,将现有实行包干制待遇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为解决各地区之间存在的物价差额,同时增发地区物价津贴,津贴按标准工资的6%执行。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实行30级职务等级工资制,此次改革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比1955年提高10.12%。
1963年,本市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较大幅度调整。当年8月末实有人数1046人,升级467人,月增资额2863.98元;定级119人,月增资额373.96元,人均月工资由47.89元提高到50.90元。1980年为1979年10月底在册职工的40%调升一级工资,全市在册干部4549人,升级2298人,占50%。同时,本市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并按规定对职工现有的粮价补贴冲销一部分或全部。
1981年,文教卫生单位人员调升工资。1982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升级人数3284人,其中升两级102人,月增资额23944元。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将原来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从1985年1月1日,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全市7505人参加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其中党政机关1500人,事业单位5791人,行政性专业公司144人,供销社70人。改革前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月工资总额471080.80元,人均月工资62.77元;改革后月工资额为622175.50元,人均月工资82.90元,人均月增工资20.13元。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本市由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
1986年开始贯彻“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进行理顺工资关系,搞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完善配套工作。1988年,2444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原工资标准的10%提高工资。当年,本市由五类工资区提高为六类工资区。1989年,209名护理人员按原工资标准的10%提高工资;375名中小学教师提高了班主任津贴,由每月7元增加到15元。
1990年,全市进行工资普调升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总人数9231人,8824人普调一级工资,8624人普调后再升一级工资, 1114名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费。
二、福利
建国初期,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即建立了福利费制度。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提取,提取比例几经变更,自1963年开始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市人委人事科统一掌握使用。福利费的使用范围,除用于补助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及其家属的生活费困难、患病医疗费困难、死亡埋葬费困难外,还用于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60年代初,本市连续三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干部职工生活困难,各单位组织生产自救,将福利费重点用于困难救济、渡过灾荒。1961~1963年共提取福利费55716元,用于个人困难补助1888人次,计49785元;用于补助集体福利事业2796元。1989~1990年提取福利费38700元,支出41600元,超支2900元。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患病者在市级以上医院就诊,凭医院收费单据报销医疗费用。
国家对死亡工作人员遗属发放困难补助的规定始于1957年,补助标准几经更改,遗属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
干部休假制度始于1952年,1955年停止。1987年后在市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中恢复实行,每年假期10~25天,按参加工作年限而定。
三、离退休
离休 1982年4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
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按同级在职干部范围阅读有关文件和其他内部刊物、资料,参加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离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离休干部回农村安家,家中住房需要修缮的,原单位补助修缮费1000元;本人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安置不下需要新建或扩建的,补助2500~3000元,乡政府按照规定优先划给宅基地,有条件的乡在物资材料等方面给以帮助。
退休 1958年,本市实施干部退休制度。1965年、1975~1976年、1978~1983年三阶段的退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可以申请安排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退休干部回农村安家,家中住房需要修缮的,原单位补助修缮费500~1000元;本人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安置不下需要新建或扩建的,补助2000~2500元,乡政府按照规定优先划给宅基地。
至1990年,全市共有离休干部1146人,退休干部64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