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免
建国后,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任免事宜。1952年,由市政府任免的人员有市政府科长、股长、科员、公安派出所所长、企业厂长(经理)及科股长、街道居民委员会主任等。1954年共办理任免手续73人次。
1958年,根据《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条例》,市人民委员会任免市人委部门正副职;公安、税务等局的正副股长、所长;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企业厂长(经理)及其中层干部;中小学、医院正副职及其各部门秘书、科员、处室主任;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人民公社社长、助理员等。以上范围的干部任免,经市委批准后,以市人委名义公布,任免手续由市人委人事科办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本市正常的干部任免工作中断。1971年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市委直接任免。
1980年,市人民政府恢复办理国家工作人员任免事宜。1982年6月制定《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市政府各委办局副职及各委员会中层正职,比委办局低半格的部门正副职,县级企业的中层干部,科级企业的行政副职,县级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由市政府任免;市政府各委员会的中层副职,各局的中层正职,股级企业的行政副职,县级事业单位的中层正副职,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股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以及人民公社助理员,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房管局下属的队长、所长、指导员等由市政府批准任免。
1984年10月,干部管理权限下放,改过去下管两级为下管一级。市政府各部门的中层干部由本部门任免;企事业中层干部由企事业单位自行任免。
1987年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任免,中层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免或招标聘任。
1981~1990年,市政府共任免工作人员2186人次。
二、调配
市政府人事部门自建立以来,开展本市干部调配和跨市、地、省干部调动工作。1954~1956年调动干部166人次。1960~1963年调动干部1131人次。1980年开始注重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用非所学和干部夫妻分居问题。1984年7月成立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了《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引进人才的住房、家属农转非、子女入学等实行优惠政策。1980~1990年调动干部1933人次,其中调入专业技术干部426人,解决了421名干部的夫妻分居问题。
三、奖惩
建国后,市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开始对干部进行奖惩。
1986年,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执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暂行规定》,奖励种类为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6种。1987年,结合国家机关岗位责任制的推行,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评出一等工作部门10个,模范工作者53名,先进工作者365名,分别给予表彰奖励。1988~1990年,表彰奖励先进集体43个,记功398人次,先进工作者1029人次,升级奖励17人次。
建国后,市政府对违纪违法干部均按党纪国法进行惩处。1953~1954年处理违纪干部11人,其中记过3人,撤职3人,开除5人。1955~1957年处理违纪人员16人。1960~1966年处理违纪干部187人,其中免予处分19人,警告30人,记过7人,记大过12人,降职5人,撤职76人,降级9人,开除留用察看5人,开除18人,其他处分6人。1984~1990年共查处违纪干部5人,其中降职2人,撤职2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
第四节 干部任免、调配及奖惩
一、任免
建国后,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任免事宜。1952年,由市政府任免的人员有市政府科长、股长、科员、公安派出所所长、企业厂长(经理)及科股长、街道居民委员会主任等。1954年共办理任免手续73人次。
1958年,根据《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条例》,市人民委员会任免市人委部门正副职;公安、税务等局的正副股长、所长;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企业厂长(经理)及其中层干部;中小学、医院正副职及其各部门秘书、科员、处室主任;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人民公社社长、助理员等。以上范围的干部任免,经市委批准后,以市人委名义公布,任免手续由市人委人事科办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本市正常的干部任免工作中断。1971年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市委直接任免。
1980年,市人民政府恢复办理国家工作人员任免事宜。1982年6月制定《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市政府各委办局副职及各委员会中层正职,比委办局低半格的部门正副职,县级企业的中层干部,科级企业的行政副职,县级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由市政府任免;市政府各委员会的中层副职,各局的中层正职,股级企业的行政副职,县级事业单位的中层正副职,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股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以及人民公社助理员,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房管局下属的队长、所长、指导员等由市政府批准任免。
1984年10月,干部管理权限下放,改过去下管两级为下管一级。市政府各部门的中层干部由本部门任免;企事业中层干部由企事业单位自行任免。
1987年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任免,中层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免或招标聘任。
1981~1990年,市政府共任免工作人员2186人次。
二、调配
市政府人事部门自建立以来,开展本市干部调配和跨市、地、省干部调动工作。1954~1956年调动干部166人次。1960~1963年调动干部1131人次。1980年开始注重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用非所学和干部夫妻分居问题。1984年7月成立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了《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引进人才的住房、家属农转非、子女入学等实行优惠政策。1980~1990年调动干部1933人次,其中调入专业技术干部426人,解决了421名干部的夫妻分居问题。
三、奖惩
建国后,市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开始对干部进行奖惩。
1986年,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执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暂行规定》,奖励种类为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6种。1987年,结合国家机关岗位责任制的推行,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评出一等工作部门10个,模范工作者53名,先进工作者365名,分别给予表彰奖励。1988~1990年,表彰奖励先进集体43个,记功398人次,先进工作者1029人次,升级奖励17人次。
建国后,市政府对违纪违法干部均按党纪国法进行惩处。1953~1954年处理违纪干部11人,其中记过3人,撤职3人,开除5人。1955~1957年处理违纪人员16人。1960~1966年处理违纪干部187人,其中免予处分19人,警告30人,记过7人,记大过12人,降职5人,撤职76人,降级9人,开除留用察看5人,开除18人,其他处分6人。1984~1990年共查处违纪干部5人,其中降职2人,撤职2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