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管理
建国后,本市的机构设置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办。1955年,根据全市人口数额和工作需要,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定为230人。1956年地委、专署撤销后,移交本市100余个单位3000余名干部。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参考甲等县的编制,本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定为479人,其中政府系统333人(干部319人,勤杂人员14人),党群系统146人;市委设工作部门11个,市政府设工作部门24个,群众团体3个,报社1个,另设巡视组、机要交通组。1960年,本市新定行政编制501人,其中市委机关120人,市人委系统381人;市委设工作部门12个,市人委设工作部门35个。“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工作中断。
1981年1月,市编制委员会成立,7月,重新核定行政编制。1980年,全市属行政开支的1147人,省、地区分配本市行政编制915人,编余232人。1984年8月,省分配本市行政编制1450人(不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员)。1988年4月1日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划归编制委员会管理,列入管理范围的252个单位共8469人。至1990年,上级分配本市行政编制已追加到1515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追加到478人。同年,市政府试行《人员编制包干奖惩办法》,纳入《人员编制包干奖惩办法》管理的部门81个,年终有33个单位节编81人。
二、精简整编
建国以来,本市数次调整、撤并机构和精简人员。1958年整编机构,市委工作部门由13个减少为9个,工作人员由60人减少为56人;市人委工作部门由26个减少为19个,工作人员由219人减少为155人。1962年精简整编,党群机关设工作部门13个,市人委设工作部门21个,精简干部756人。1963年,精简干部271人。
1984年,本市进行机构改革。改革前,市级工作部门73个,其中市委工作部门7个,市政府工作部门53个,按党章宪法规定设置的工作部门6个,群众团体7个;机构改革后核定市级工作部门55个,其中市委工作部门7个,市政府工作部门34个,按党章宪法规定设置的部门7个,群众团体7个。工作部门比改革前减少18个,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由1251人减少为1098人。
第二节 编制
一、编制管理
建国后,本市的机构设置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办。1955年,根据全市人口数额和工作需要,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定为230人。1956年地委、专署撤销后,移交本市100余个单位3000余名干部。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参考甲等县的编制,本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定为479人,其中政府系统333人(干部319人,勤杂人员14人),党群系统146人;市委设工作部门11个,市政府设工作部门24个,群众团体3个,报社1个,另设巡视组、机要交通组。1960年,本市新定行政编制501人,其中市委机关120人,市人委系统381人;市委设工作部门12个,市人委设工作部门35个。“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工作中断。
1981年1月,市编制委员会成立,7月,重新核定行政编制。1980年,全市属行政开支的1147人,省、地区分配本市行政编制915人,编余232人。1984年8月,省分配本市行政编制1450人(不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员)。1988年4月1日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划归编制委员会管理,列入管理范围的252个单位共8469人。至1990年,上级分配本市行政编制已追加到1515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追加到478人。同年,市政府试行《人员编制包干奖惩办法》,纳入《人员编制包干奖惩办法》管理的部门81个,年终有33个单位节编81人。
二、精简整编
建国以来,本市数次调整、撤并机构和精简人员。1958年整编机构,市委工作部门由13个减少为9个,工作人员由60人减少为56人;市人委工作部门由26个减少为19个,工作人员由219人减少为155人。1962年精简整编,党群机关设工作部门13个,市人委设工作部门21个,精简干部756人。1963年,精简干部271人。
1984年,本市进行机构改革。改革前,市级工作部门73个,其中市委工作部门7个,市政府工作部门53个,按党章宪法规定设置的工作部门6个,群众团体7个;机构改革后核定市级工作部门55个,其中市委工作部门7个,市政府工作部门34个,按党章宪法规定设置的部门7个,群众团体7个。工作部门比改革前减少18个,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由1251人减少为109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