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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争议仲裁与落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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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
建国初期,劳动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安置失业人员,处理好劳资关系,既保障私营工商业者和公私合营企业行政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后,各企业因实行固定工制度,劳动争议案件很少。
1984年,全市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对全市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证,共鉴证劳动合同21580份。
1986年建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至1990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劳动政策为准绳,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5起,其中调解30起,裁决5起。
二、落实政策
1978年后,劳动部门参与落实政策工作。对60年代初国家经济调整时期精简下放的职工要求复工复职的,坚持不能复工的原则;对按政策应退休退职而作下放处理的,经调查核实后改办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1985年,对1962~1965年间精简退职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5元,另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8元,全市共有576名精简退职职工办理了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手续。
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错被开除、关押、判刑的职工,一般补发开除、关押、判刑期间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对年老多病复职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允许1名子女顶替参加工作。1986年,为5894名回城参加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续接了下乡期间的工龄;为1971年临时工制度改革时因受“台湾关系”影响而没转正的4名临时工办理了转为固定工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