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安全
解放前,本市工业生产多系手工操作,没有必要的规章和安全设施,工人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1950年国家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法规后,全市各企业均建立了职业安全机构,修订了职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得到治理。
“文化大革命”时期,职业安全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伤亡事故上升。1984年,市劳动局设立安全监察科,实行了安全监察员制度,全市工基交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均恢复健全了相应机构,三级安全网逐步形成。至1990年底,全市共有安全监察员14人,其中专职4人,兼职10人。各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冻保温工作已经制度化,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反事故演习,提高了工人反事故的应变技能。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1956年前,本市生产用锅炉除发电厂有1台链条炉外,其他工厂锅炉很少。1958年,市劳动局开始综合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由于管理混乱,1975~1978年共发生锅炉爆炸事故3起,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后,全市修订安全监督监察制度、立户登记制度及年检制度等,对司炉工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对锅炉厂、化工机械厂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地监督监察。1977~1990年底,全市共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开裂事故6起,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三、防尘防毒与职业病防治
1953年,本市开展防尘防毒与职业病防治工作。1957年正式建立机构,制订制度,并对尘毒危害较重的岗位进行初步治理。1961年贯彻国务院《防止砂尘危害管理办法》,对尘毒危害严重的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对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每年组织他们到市防疫站进行一次体检,对确认为职业病者及时给予治疗。1963年开始实行发放保健食品制度,后由发放保健食品改为发放保健津贴。
1978年后,本市对新建项目坚持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方针,取得良好的效果。1986年,市防疫站会同市劳动局对全市61家企业、689处尘毒场点进行检测,测出达标尘毒场点136处、超标尘毒场点543处;对重点超标岗位,由省劳动局拨款240万元,企业自筹部分资金,进行治理。大部分超标场点经过治理达到或接近了国家标准。
四、女工防护
1956年,本市贯彻国务院《女工保护条例》,在工基交等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措施。各单位建立了女工卫生室和怀孕女工工间休息室,执行女工禁忌岗位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女工的劳动强度。
1978年,市女工保护委员会建立。其后,各工厂企业均制订女工保护的具体规定,落实了国家关于女工保护的法规。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
建国后,本市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高温季节执行7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为调整用电负荷,部分企业轮流厂休。全年法定假日7天,即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2天。部分节日,如“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1天,“五四”青年节、“六一”国际儿童节及少数民族节日由地方政府酌定放假时间。
职工婚丧假期为1~3天,另酌情给予路程假,并按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大龄晚婚职工增加婚假2周。
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1952年,根据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市各工厂企业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制度。1957年对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制度进行修订,按生产岗位和工种,规定不同防护用品和使用年限,定期定量,交旧领新。各单位建立了防护用品采购、检验、发放、使用、报废制度。
第五节 职业安全与卫生
一、职业安全
解放前,本市工业生产多系手工操作,没有必要的规章和安全设施,工人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1950年国家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法规后,全市各企业均建立了职业安全机构,修订了职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得到治理。
“文化大革命”时期,职业安全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伤亡事故上升。1984年,市劳动局设立安全监察科,实行了安全监察员制度,全市工基交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均恢复健全了相应机构,三级安全网逐步形成。至1990年底,全市共有安全监察员14人,其中专职4人,兼职10人。各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冻保温工作已经制度化,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反事故演习,提高了工人反事故的应变技能。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1956年前,本市生产用锅炉除发电厂有1台链条炉外,其他工厂锅炉很少。1958年,市劳动局开始综合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由于管理混乱,1975~1978年共发生锅炉爆炸事故3起,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后,全市修订安全监督监察制度、立户登记制度及年检制度等,对司炉工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对锅炉厂、化工机械厂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地监督监察。1977~1990年底,全市共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开裂事故6起,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三、防尘防毒与职业病防治
1953年,本市开展防尘防毒与职业病防治工作。1957年正式建立机构,制订制度,并对尘毒危害较重的岗位进行初步治理。1961年贯彻国务院《防止砂尘危害管理办法》,对尘毒危害严重的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对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每年组织他们到市防疫站进行一次体检,对确认为职业病者及时给予治疗。1963年开始实行发放保健食品制度,后由发放保健食品改为发放保健津贴。
1978年后,本市对新建项目坚持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方针,取得良好的效果。1986年,市防疫站会同市劳动局对全市61家企业、689处尘毒场点进行检测,测出达标尘毒场点136处、超标尘毒场点543处;对重点超标岗位,由省劳动局拨款240万元,企业自筹部分资金,进行治理。大部分超标场点经过治理达到或接近了国家标准。
四、女工防护
1956年,本市贯彻国务院《女工保护条例》,在工基交等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措施。各单位建立了女工卫生室和怀孕女工工间休息室,执行女工禁忌岗位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女工的劳动强度。
1978年,市女工保护委员会建立。其后,各工厂企业均制订女工保护的具体规定,落实了国家关于女工保护的法规。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
建国后,本市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高温季节执行7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为调整用电负荷,部分企业轮流厂休。全年法定假日7天,即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2天。部分节日,如“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1天,“五四”青年节、“六一”国际儿童节及少数民族节日由地方政府酌定放假时间。
职工婚丧假期为1~3天,另酌情给予路程假,并按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大龄晚婚职工增加婚假2周。
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1952年,根据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市各工厂企业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制度。1957年对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制度进行修订,按生产岗位和工种,规定不同防护用品和使用年限,定期定量,交旧领新。各单位建立了防护用品采购、检验、发放、使用、报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