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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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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制度与工资调整
解放初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公营企业干部实行供给制,工人实行低工资制,部分工人实行半工资制;私营工商业的工人店员由资方提供住宿,按业务技术水平发给一定数额的工资。
1953年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按照分配原则实行七级、八级工资制,以工资分为统一计算单位,按当月工资分值计发工资。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将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改进了工资等级制度,职工普遍增加了工资。国营企业职工升级2100人,占职工总数的28%。
1963年调整工资,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40%。国营企业职工升级8500人,市属集体企业职工升级7440人。此后,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始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调资办法执行。
1971年进行低工资调整。这次调资为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工资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干部提升一级工资。国营企业职工升级2400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升级700人。
1977年调整工资。调资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按其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经群众评议,择优升级,升级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40%。国营企业职工升级18300人,市属集体企业职工升级7800人。
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对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面控制在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国营企业职工升级950人,市属集体企业职工升级310人。
1979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升级面控制在1978年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的40%。国营企业职工升级20600人,集体企业职工升级6150人,提前转正定级1230人。
1983年调整工资。这次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国营企业职工升级56000人,占职工总数的96%;集体企业职工升级15800人,占职工总数的96.7%。
1984年,执行八级工资制的全民、集体、街道乡镇企业固定工人简化归并工资标准,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同年开始,企业厂长、经理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晋级面不超过职工总数的3%。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结构工资制,即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和奖励工资;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和干部、工人新工资标准。
1986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按1986年底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人均1.8元核定升级指标,198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均列入调资范围。国营企业职工升级15400人,其中升半级的10300人;集体企业职工升级4940人,其中升半级的4200人。同年,改革企业干部工资制度,企业干部按企业规格和现任职务,分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建立城镇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将低于固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以17%的工资性补贴补偿。
1988年,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全市21个专业技术岗位列入调资范围,国营企业升级918人,集体企业升级169人。
1989年,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将职工浮动工资改为固定工资。
1990年,企业职工普调工资,并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和新职工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国营企业职工升级86300人,集体企业职工升级24400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职工升级1400人。
二、职工奖金
1950~1957年,本市各单位对职工的奖励主要是荣誉奖。1958~1959年连续两年给企业职工发年终“跃进奖”奖金。1960年在国营工基交企业开始执行“综合奖”,奖励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50~70%。1963年综合奖的执行范围扩大到商业、供销、市政管理、房屋修理等单位。同年,国营企业实行单项奖,主要有节约奖、安全奖、发明奖和技术改进奖。1967年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
1978年恢复职工奖励制度,奖金率一般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额的10%。1979年恢复单项奖励制度,主要有发明奖、技术革新奖、节约奖、安全奖、全勤奖、利润分成等。
三、职工津贴、补贴
建国后,实行供给制的职工有少量津贴。1955年实行工资制后,按职工标准工资的6%增发物价津贴。1963年开始在建筑安装等工程施工单位实行流动施工津贴。1987年开始实行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分甲、乙、丙、丁4等,最高每人每天0.8元,最低每人每天0.4元。1990年底,全市共有104个企业、102个工种、5390名职工享受此项津贴。此外,还有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交通补贴、回民伙食补贴、房租补贴、洗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