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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层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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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民国基层机构
清末,全县划为9区,区下设里,里下设村,各设里长、村长。
民国成立后,1918年各区始设区长1人,里、村仍沿清制。1931年,县政府推行乡镇自治,将区以下街市满百户以上者编为镇,村庄满百户以上者编为乡(不满百户者合数村为一乡),乡镇以下25户为闾,5户为邻。全县9区共编31镇229乡,各设区公所、镇公所、乡公所及区长、镇长、乡长、闾长、邻长。1934年12月裁撤区公所及区长,形成县乡镇闾邻之制。
附:日伪基层机构
日伪时期,行政区划仍沿旧制,德县全境共分9区,各设伪区公所。城内为一区,区公所辖8镇,镇下为街,街下为保甲。伪区公所及所辖镇街分别设伪区长、伪镇长、伪街长和伪保甲长。
二、人民政府基层机构
街道办事处 1946年7月2日,市行政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例会,决定于7月5日在城内4区成立区公所,区公所设正副区长,辖各村、街。1948年9月撤销各区建置,改设镇,镇设正副镇长。1954年6月,镇改居民委员会,居委会设正副主任。1956年2月,居民委员会改为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设正副主任,辖各街。1960年5月成立城市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设正副社长。1968年6月成立公社革命委员会,革委会设正副主任。1980年12月撤销城市人民公社,改设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系市政府派出机关,各设正副主任,下辖居民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1956年3月,市郊农村设乡,乡设乡政府,各设正副乡长,辖各村。1958年9月9日成立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设管理委员会,由正副社长和委员组成。1968年6月成立公社革命委员会,革委会设正副主任。1980年11月公社革委会撤销,恢复公社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正副主任和委员。1984年3月,公社改乡,乡设乡政府,各设正副乡长,下辖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1946年德州解放后,各村直属区,村设村长。1954年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30~50户为1社;后发展为高级社,有的几村1社,各社直属乡,设正副社长。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村为生产大队,下设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小队均设委员会,由生产队正副队长、会计、保管、生产委员组成。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生产大队委员会改建为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1980年11月撤销公社革委会后,遂恢复生产大、小队建制,仍设队委会。1984年4月公社改为乡后,村建村民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委员。
居民委员会 1946年7月,各街直属区,街设街公所,设正副街长。1954年6月,城内5个镇划为6个居民委员会后,街直属居委会。1956年2月,居民委员会改为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下辖居民委员会(辖区缩小),居委会设正副主任和委员,下辖居民小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居委会改称革命领导小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居委会恢复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