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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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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5月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设立,到1990年底,历经4届(第十一届任期未满)。人大常委会设立后,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
一、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3人;1980年6月设办公室,工作人员7人。第九届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3人;1984年7月设调查研究科、代表联络科,工作人员增至19人。第十届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2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补选委员3人,设专职委员4人;1987年9月设法制科;1988年9月将原1室3科改为办公室、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989年9月增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第十一届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12人,其中驻会专职委员3人;1987年10月设乡和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联络室;1989年6月撤销乡人大工作联络室,设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和主席团办公室,代管驻该乡市级人民代表工作。
为完善自身职能,历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从第八届起,建立主任会议制度、常委会例会制度、主任分工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第九届建立常委会会议学习法律和上级文件制度、常委会会议前一个月下预备通知制度。1985年12月制定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和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第十届制定同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人事任免办法、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办理代表建议的办法、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一届将上述制度作了部分调整和补充。
二、重要决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自建立至1990年底,共召开会议68次,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针对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及人民群众的要求,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汇报137次,作出决议和决定84项。其中重要决议和决定有:
1982年6月3日八届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组织全市人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1982年8月26日八届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的决议》;1982年12月11日八届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本市在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决议》;1985年5月21日九届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6年3月18日九届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议》;1986年4月29日九届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1986年6月27日九届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贯彻实施〈计量法〉的决议》;1986年9月4日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的决议》;1987年2月13日九届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议》;1987年6月23日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1988年2月24日十届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扩建火车站广场的决定》;1988年5月12日十届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德州市城市抗震防灾初步规划的决议》;1988年7月12日十届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1988年9月3日十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决议》;1988年11月1日十届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1989年3月10日十届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天衢路建设工程的决定》;1989年3月27日十届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集资改善办学条件的决定》;1989年7月25日十届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1989年9月20日十届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90年6月22日十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的决议》;1990年10月26日十一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1990年12月26日十一届六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德州市创建卫生城市规划》。
三、人事任免
自人大常委会建立后,政府、法院、检察院需依法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在中共德州市委提出推荐名单后,分别由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采取举手的方式表决,会后将任免决定通过报纸和广播予以公布,并通知被任命人到市人大常委会领取任命书。1984年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用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公布任免决定,将任命书交提请单位发给本人。1987年十届人大常委会改举手表决为投票表决,任免后召集提请人和被任命人员会议,公布任命名单,发给任命书。
1980年5月~1990年底,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历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命422人次,免职67人。其中先后决定代理市长2人;任命副市长7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172人、法院副院长10人、审判人员135人、检察院副检察长8人、检察人员109人;任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29人,免职10人;接受政府干部辞职4人,撤销法庭庭长职务1人。
四、视察和调查
人大常委会建立后,每年组织1~2次全市人民代表视察活动,人大常委会本身则针对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重要法律的实施、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和部分人民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或调查。九届以后,对人大常委会所要听取和审议的重要工作汇报进行事先视察或调查。十届后基本上对需要审议和听取汇报的每项工作都组织不同规模的视察或调查。1980年5月~1990年底,历届人大常委会共组织全市规模的视察调查活动43次。1985年夏,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及省市人民代表60多人,视察《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处罚了6个违法较严重的单位,火车站回民饭店等3个单位被停业整顿。1988年秋,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和部分省人民代表视察物价、市场管理和副食品供应工作,发现问题当场处理,得到了群众的赞扬。1987年夏季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情况的视察,1989年春季对食品卫生工作的视察以及1990年秋季组织的民族工作情况调查等,均收到较好的效果。
五、法制宣传和执法检查
历届人大常委会都把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了对《宪法》及部分法律草案的讨论修改,参与和领导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1982年6月,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市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参加学习的达12.6万余人,占应参加人数的91%。1988年7月,九届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大检查,历时70天,先由各单位自查后又抽查了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等20个局、乡、办事处和部分基层单位,纠正了政法部门3起超期羁押案件。1989年3月,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依法治市的决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依法治市的方案,并有计划地督促实施。先后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报告14项,作出相应决议、决定12项;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查22次,检查了35个专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清理法规性文件244种(件)。
六、代表工作
人大常委会建立后,于1982年制定了《关于联系人民代表的暂行办法》,以后各届都作了修改和补充,相继建立了走访人民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等制度。从第九届开始,确定每月15日为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来访日。第十届后实行主任、副主任每年至少走访一次人民代表,亲自赠送慰问信和纪念品制度。1987年实行市人民代表持证视察制度,并于7月11日在市委礼堂召开动员大会,会后,政府、法院、检察院均下发了专门文件。1988年1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人民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12名代表介绍了经验。1989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模范代表评比活动,每年进行1次,形成制度。1989年8月,在市区代表中开展向选民述职工作,受到选民的欢迎。
七、办理人民代表议案和建议
1980年5月~1990年底,共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及批评2337件,其中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1件,作为议案交有关部门办理的6件。办理方法逐年改进,凡大会上提出的议案,会后进行分析整理,1个月内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3个月内办理完毕,人大常委会听取政府办理议案情况的汇报;对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也及时转交应承办部门办理。对议案和重要建议,人大常委会作为重点督办。1981年在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意见最多的是商业服务网点少,群众买菜、买煤、买粮难等问题。会后,人大常委会会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市政府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增设64个商业服务网点,并向人大常委会作了具体汇报,使网点少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1984、1985年两次人代会上,代表们集中反映居民吃水难、行路难、买煤难。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和协助政府逐个调查,逐个解决,增建了第三水厂,维修和拓宽了道路,铺设了排水管道,新建了第二煤球厂,使“三难”问题得到初步解决。1987年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小学毕业生升初中难的议案。对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亲自抓,一名副主任具体督办,分管副市长亲自组织教育、城建等部门负责人现场调查,具体筹划,扩建了3处中学,扩大了部分学校的班级容量,至9月1日,全市2679名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