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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地方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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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德州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先后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49年9月建立,1951年后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人民代表大会自1954年6月建立,到1990年,36年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1954~1964年,即第一届至第五届期间,是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该阶段每届任期两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但由于市人民委员会(政府)既是行政机关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将执行权和监督权系于一身,使执行机关失去必要的监督。第二阶段,1965~1979年,即第六届和第七届期间,是被废止和恢复行使职权阶段。第六届因“四清”和“文化大革命”没有进行选举,被1968年的“革命委员会”所代替。第七届是在“文化大革命”后,人民代表大会得以恢复,并举行了两次会议,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第三阶段,1980~1990年,即从第八届至第十一届,是逐步健全和完善阶段。该阶段每届任期3年,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