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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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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品
建国后,对工业品销售价格采取基本稳定政策,在保持零售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前提下,只对部分与人民生活关系不大的工业品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1961年,全市65个生产单位的工业品出厂价有255个品种上调,其中企业自行定价的131种。1963~1965年对部分高档商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全市9151种价格及收费调整了2000种。
1979~1982年,制定和调整了部分价格,其中上调的主要有钢材、铁锅、皮革、烟叶、木材等价格,下调的主要有涤棉布价格,审批了各种胶布鞋、自动调压器、皮革制品、服装、凉鞋等价格。
1983年1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化纤品价格,并适当提高了棉纺织品价格。
1984年,制定了《关于以服务促管理,搞好简政放权的十条措施》,调整了煤炭地区差价和品种差价,下放了缝纫机等5大件产品定价权。
1986年,制定《关于进一步放宽物价政策的规定》,调定了农机具等工业品出厂价格34个、批发价格26个、零售价格35个。同年对放开的部分工业消费品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1988年后,调定价格主要有工业用自来水、酒类、冷饮制品、食用盐、不锈钢制品、液化气钢瓶、啤酒瓶等。
二、农产品
解放初期,农副产品价格以集市自由购销、随行就市为主。
1949年2月建立统一市场,市场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组织居民成立市场服务组进行监督。
1953~1954年,对粮食、棉花和油料实行统购统销。
1960~1961年,集市180种农产品有89种价格上涨,政府规定国营商业经营的粮食、鱼、肉、蛋、食油及大宗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在当时水平上不许变动。
1966~1976年,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
1979年4月,提高粮、棉、油、肉、蛋、水产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粮、油、蛋等提高20~37%。
1982年,放开蔬菜价格,由原来国营公司独家经营,改为以蔬菜生产基地为主的蔬菜产销公司直接与菜农挂钩。同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对农副产品试行议购议销。
1984年7月,对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全面放开,经营单位在不高于集市价格前提下,可灵活掌握,随行就市。
1985年2月,对250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全部下放经营单位自行定价,议价农副产品完全放开。4月取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村粮油购销实行同价。5月放开生猪收购和销售价格,实行指导性价格。
1987年,提高棉花收购价格。
1989年,按15.8%和9.3%上调粮食、油料定购价格;同时提高棉花收购价格,标准皮辊棉收购价每50公斤调整为236.42元,其余各等级棉花按原定等级差率计算。
1990年,拟定小麦议购指导价格,每50公斤46元,上浮10%为最高限价。10月提高棉花收购价,50公斤由236.42元提高到300元,提价幅度为26.89%。
三、非商品收费
建国初期,非商品收费项目单一,主要有理发、洗澡、旅店等服务行业和修理行业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1956年开始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权限。1965年对543个服务收费项目进行调整,收费标准比1962年平均下降35.5%,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服装加工46项,下降63.4%;农机具修配192项,下降47%。
1978年后,对长期遗留下来的不合理收费进行调整和整顿。1981年以20%的幅度提高了自行车修理收费标准,并制定了33个修理项目和15个修表项目的收费标准。1986年制定农机作业收费标准和煤球厂送煤收费标准。
1989年,贯彻《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1989~1990年对部分不合理收费标准作调整,审批儿童乐园13项游艺项目收费标准,统一全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提高商品房、公共汽车票、洗澡票等价格。
四、物价监督检查
建国后至1978年,物价监督方式主要为突击性、节日性检查。重大节日前,各单位一般都要进行自查和系统互查,然后由市政府组织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及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抽查。
1978年后,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物价监督方式也由集中突击性检查为主,改为平时与节日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组织相结合、重点商品与专营商品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至1990年,全市先后组建1个市物价检查所和1个义务检查组及6个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有27个单位荣获“物价计量信得过”称号;查处物价违纪案件1776件,没收非法收入800.75万元,罚款19.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