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
清代,农业税称田赋,有地丁、漕米、屯粮(卫地丁)之分。乾隆二十三年,田赋税率规定:卫田赋上地每亩征银3分6厘,征麦1合4勺,征米1升2合1勺;中地每亩征银3分1厘,征麦1合1勺,征米1升4勺;下地每亩征银2分6厘6毫,征麦9勺,征米8合8勺。卫田赋正卫上地每亩征银3分6厘8毫,中地2分6厘6毫,下地2分5厘1毫(无漕米)。光绪三十三年,德州实征熟地田10503顷84亩9分7厘,实征地丁银32362两1钱7分2厘;应征麦改米1169石8斗6升2合6勺,应征秋粮熟米10492石1斗9升。
民国时期,田赋沿袭清制,以原赋额为基础改征银元,同时增征地方附捐。附捐分地丁附捐和漕米附捐,随同正赋代征。1932年,因卫地无漕米,为平衡税赋,县政府取消漕米附捐归并地丁之内。是年,县地丁银共40783两,折洋163132元,每两代征附洋3.3元,实征洋297716元。
建国后,1950年农业税征收以户为负担单位,依全部土地农业收入扣除每一农业人口50公斤免征额后,每50公斤按9公斤计征。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税征收改以合作社为单位,每一农业人口免征额降为40公斤。1958年实行比例税制,废除按人口扣除税额的办法,对单干农民加征税额。1962年,为鼓励农民恢复生产,大幅度调减农业税征收额,将原计税常产每亩68.5公斤调减为60公斤,税率由平均16.1%调为8.8%;同时还区别受灾轻重,从轻征收附加税。1979年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户缴纳农业税,同时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1985年实行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的办法。1987年开征农村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农业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斤、元
(续表)
(续表)
二、工商税收
清末,工商各税统称杂税。德州开征的税种主要有盐税、货物落地税、烟酒税、印花税、牙税、当税、契税等。
民国初期除沿用清代课税外,各项杂税附捐日渐增多,其数额之大超过正税。民国十六、七年间,军阀混战,德县垫办军费达60余万元,积欠商民借款7万余元,县财政濒于破产。
1929年,国民政府通令全国改办新税,德县统一开征盐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货物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牙税、契税、当税以及商务警捐、契纸附捐、牲畜屠宰特捐、船行牛驴公益款等杂税附捐。1931年后对商店、牙纪、牲畜交易、当铺、屠宰统一征收营业税。
1946年德州解放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解放区税收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开征货物税、屠宰税、交易税、营业税、迷信品税、临时营业税、娱乐税、印花税、行政司法收入、代征省税及其它收入等。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统一开征14种工商税。德州市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9种。其中交易税因无其它税源,只开征了牲畜交易税。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制进行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停征交易税,改征牲畜交易税,修正后共设14个税种。德州市共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10种。
1958年,按照“保证原税,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调整后共设12个税种。德州市开征了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8种。
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按照“合并税种,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以及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调整后共设10个税种。德州市开征了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6种。
工商各税收入明细表
单位:万元
(续表)
(续表)
(续表)
1978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3年,为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德州市开始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同时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停征工商所得税,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同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6年,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
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8年,开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0年,德州市开征的工商税共有19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建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