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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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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赋税收入、上解留用均由朝廷决定。
民国成立后,地方财政经管各项附捐。1929年开始实行预算,收支由省配给,不足部分自增捐税。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财政实行自筹自支。1946年德州解放后,市民主政府财政收支由渤海行政区统一管理,收入上缴,支出报销。
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预算管理体制。除地方附加和零星收入外,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先用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上级拨付。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即“划分收支,分级管理”预算管理体制,德州市始建立一级财政。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5年不变”的预算管理体制。由于地方机动财力过大,与国家统一布局发生矛盾,这一体制仅实行了1年。
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预算管理体制。省、地对市核定收支,总额分成,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68年,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体制。上级核定市收支指标,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地区下达的指标拨补。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预算管理体制。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预算管理体制。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预算管理体制,即“分灶吃饭”办法。预算收入实行分类分成,预算支出按单位隶属关系划分。1982年改分类分成为总额分成,即在“划分收支,分类分成”的基础上,将工商税纳入地方收入基数中,同包干支出数比较得出地方留成比例和上缴比例。
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预算管理体制。市分成比例为10%,增长比例为15%,1985年调整总额分成为11%。
1987年,实行“定额上缴,比例递增”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地区对市在核定收支基数基础上,1987年上缴3800万元,自1988年起每年递增5%。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充分调动了地方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并弥补了历年财政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