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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粮油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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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征购
德州解放后,本市贯彻农业税征收公粮办法。1953年11月实行粮油计划收购政策,宣布私商不准经营粮油。农民在缴纳公粮后,政府按乡村粮食生长情况,分配粮食统购任务,发动广大农民按户评议,交售粮食。统购品种以小麦、大豆、玉米、谷子、高粱为主,对地瓜根据实产情况确定征购比例。
1955年3月,本市实行以户为单位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定产:以1955年生产计划确定粮田面积,按平常年景的粮食亩产量计算粮食总产量;定购:按核定的粮食常产总量扣除公粮后,留下口粮、种子、饲料,其余全部为定购数;定销:按常年产量分别夏秋二季缺粮部分,订出定销指标,分季依实际产量调整,按月供应。实行粮食“三定”后,根据年景粮食生产丰歉变化及某些地区发生严重灾害,实行以丰补歉原则,对丰收地区增购粮食;对因灾缺粮农民增加粮食销量。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实行了以社为单位和以“三定”为基础的粮食统购统销办法。
二、油料征购
1956年实行油脂油料统购,春季落实农业社油料生产计划和预购指标,秋季进行征购。
花生征购 农业社按花生总产量,扣留下种子、自食留量和缴纳折征公粮数量后,按剩余部分的95%进行定购。种子留量标准为每亩9~12公斤,自食量每人每年6.5~7.5公斤。实行增产增购,每多交花生50公斤,返还饼肥25公斤(按统销价收款)。1961年,花生征购实行合同制,在落实包产基础上,扣除种子9公斤、自食部分4公斤后,按95%定购,并每交售花生仁50公斤,国家奖售给粮食10公斤,返还油饼22公斤。1979年,花生收购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按规定留足种子、口油后,每交售生果7.5公斤为包购基数,超过基数以外的多交部分,按统购价加价50%。
其它油料统购 对芝麻、油菜籽、蓖麻籽等油料,统一由粮食部门收购,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准经营、加工、贩运。棉籽实行留足社员种子、口油(与花生统算)部分外,其余由国家统购。1961年对蓖麻籽收购,每交售50公斤,返饼肥20公斤,返食油7.5公斤,奖售粮食10公斤。1979年,棉籽收购实行每人口油超2.5公斤以外的部分,国家统购30%,并对统购棉籽全部加价收购。
德州市农村粮食产购销表
单位:万公斤

注:统销粮内不包括奖售、民工补贴、饼肥及其它项目的销售
德州市油料统购表
单位:万公斤

注:收购实际包括油折料
三、农村粮食供应
粮食统销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对农村缺粮户,经村(公社生产队)评议,发农村粮食供应证按户供应。粮食统销指标分别于夏秋二季颁发,本着先吃自己的(生产粮)、后吃国家的(商品粮)原则,实行分月供应办法。
油脂统销 1953年实行油脂油料计划供应,对农户执行有油料者自足、缺油者定量供应的政策,并在统购时同时安排统销。
1956年,对农业社、户所产油料,扣除种子后,余料折油平均每人不足1.5公斤者,按不足部分由国家发给油票,凭票供应;农民特殊用油(如婚丧嫁娶),根据实际需要,经农业社开具证明,粮食部门批准供应;车辆、农具等生产用油,由农业社提报计划,粮食部门批准后供应。1957年压缩农民食油定量供应。从1962年起,对农村油脂油料基本只购不销。1979年,为调动菜农积极性,按蔬菜基地提供蔬菜量多少,分别供应每人每月食油0.05~0.15公斤。
种子粮供应调剂 1953年对种子粮执行社队自选、自繁、自留、自用和国家辅助的“四自一辅”方针,粮食部门协助社队收储、组织供应、兑换、周转调剂粮种。1967年,市郊农村生产队建立良种繁育基地。1985年改由农业部门种子公司安排调拨,良种经营改为议购议销,不再抵顶粮油统购统销指标。
饼肥、饲料供应 为发展西瓜、扒鸡以及支援棉花、水稻、中草药生产,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毒饵),粮食部门每年拨出大批饼肥、饲料用于农业生产。
民工用粮 解放后,对铁路、公路修复和兴建,排灌水利工程兴建,卫运河岁修,引黄(河)济津(天津)等工程,国家都拨出专项用粮,保证及时供应。
交售农副产品奖售粮 自1961年起,实行收购油料、棉花、生猪、菜羊、毛鸡、家兔、中药材、烤烟、蔬菜、红枣等奖售粮食办法,促进了多种经营。
德州市农村粮食统销表
单位:万公斤

德州市农村油脂统销表
单位:万公斤

注:销售包括料折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