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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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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前,全市乡镇企业归社(乡)、队(村)两级所有。1984年后,全市农村又出现了村以下的联户和个体户共4种所有制。
一、乡(镇)办企业
包括乡与市、乡与乡、乡与村联办的企业。乡办企业为集体性质,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是乡镇企业的主体。1990年,全市乡办企业已达136处,从业人员9116人,完成总产值17487万元,占乡镇企业总产值的29.13%。
二、村办企业
包括村与村联办,村与村民小组联办,国营、集体企业与村联办等形式的企业。本市村办企业与乡办企业同步发展。1990年,全市村办企业发展到311处,从业人员达11524人,完成总产值25378万元,占乡镇企业总产值的42.28%。
三、联户办企业
为农民自行联合、集资、集劳、集料联办的企业,是1984年出现的新型个体合作企业。1990年,联户办企业已有8处,从业人员90人,实现总产值504万元,占乡镇企业总产值的0.84%。
四、个体企业
指私有性质的企业,包括投资者家庭成员参加生产或经营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雇工经营的企业。1990年,个体企业已发展到3173处,从业人员11580人,实现总产值16655万元,占乡镇企业总产值的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