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棉花 资料库:德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德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section/1/article/20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1/section/1/article/20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种植面积
    德州在明代中期已是产棉区,本世纪以来又有较大发展。1919年,原德县植棉面积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9.1%,1933年植棉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13.6%。日本侵占德州时期,伪山东省政府在德县设立棉产指导所,分管德县、恩县、平原、禹城、齐河等县的美棉推广工作。建国后,1955年棉花播种面积5.8万亩,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16.4%,亩产皮棉22公斤。60年代后,种植面积逐年压缩。1980年棉花生产飞速发展,亩产皮棉59.5公斤;1983年植棉面积6.8万亩,亩产皮棉103公斤;1984年植棉面积8.1万亩,占当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28.2%,亩产皮棉102公斤。1985~1990年,植棉面积在5万亩上下,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18%,亩产皮棉70~80公斤。
    本市以岔河与减河之间宋官屯、黄河涯乡的高坡地植棉最多,其次是二屯乡部分村庄种植也较多。
    二、品种
    本地棉花原为亚洲棉(中棉),传统品种有青茎棉、小白花、紫花棉等。传统中棉抗病力强,不耐肥,衣分少,产量低,纤维粗而短。解放前,本地广种紫花棉,紫花棉织造的紫花布是土黄色,不须染色。
    本世纪20年代开始引种美棉(陆地棉)。当时北洋政府从美国引进8个品种,以脱字棉、金字棉为好。1935年后又引进斯字棉2B和斯字棉5A,一直延续到50年代初。从本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初,本地种植美棉与中棉各半,如民国20年,美棉播种面积占棉花总面积的53%,美棉产量占棉花总产量的62.5%。
    建国后,原有中棉品种逐渐淘汰,并经历了4次品种更新:1949~1955年以斯字棉2B和斯字棉5A为主,淘汰脱字棉和中棉。1956~1979年以岱字棉为主,同期还引进了鄂光棉、徐州1818、高密933等品种。70年代末,岱字棉退化停用。1980~1984年以鲁棉1号为主,系山东省棉花所1972年选育的新品种。1985年大面积推广鲁棉6号,一次性淘汰了鲁棉1号。
    三、棉花生产政策
    价格政策 1950年国家规定粮棉比价,每0.5公斤中级皮棉(7/8寸)的价格不低于4公斤小米。1951~1952年实行棉花预购,并预付棉花总值20%的粮食作为预购棉花定金。1953年实行“季节差价”,新上市价格可按比数稍低,以后逐渐提高,以补偿棉农因久存失水损失。1954年实行棉花统购统销,规定棉农除交纳农业税用棉和自用棉外,全部由国家收购,严禁私营商贩套购棉花。1965年,国家与生产队签定预购合同,并付给部分定金,按完成合同的情况,供应一定数量的粮食、化肥、煤炭等实物。1967年后实行“先征后购”政策,生产队交棉时,先还清农业税,再偿还预付定金,然后付棉款。1973年后对集中产棉区和分散产棉区,采取不同政策,集中产棉区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0%,商品率占90%;分散产棉区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5%,商品率占85%以上,国家与之实行预购,并拨付预购定金和预付化肥。1979年,国家又对北方产棉区实行“价格补贴”和“超购加价”的政策,即在原价格基础上补贴10%;超购部分在本年度收购价格基础上再加价30%。1980年,国家对集中产棉区不再分配粮食征购任务,并保证产棉区的口粮标准,棉花收购价格在1979年加价的基础上再加价10%,并价外补贴5%,超购部分加价30%。1983年实行“倒三七”比例加价收购,即收购的棉花30%按牌价,70%加价收购。1984年改“倒三七”为“倒二八”,同时取消北方产棉区50%的价外补贴。1985年收购价格由“倒二八”改为“倒三七”,加价比例下调10%,收购牌价依上年不变,国家对棉花实行定购,取消统购,完成合同后多余的棉花允许自由交易。
    奖励返还政策 从50年代到1964年,国家收购棉花除按价格付给部分现金外,其余部分则以实物补齐,如产棉区紧缺的粮食、煤炭、肥料、烟、糖等。1965年,国家对棉农口粮实行“三定一保”政策,即对产棉生产队,定植棉面积,定每人交售数量,定优质优价,保基本口粮标准。1966年后,国家对生产队交纳农业税的棉花,取消奖售政策,实行向国家交售50公斤皮棉奖售35公斤化肥的政策。1970年执行棉农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队水平的政策。1974年,国家对统购棉籽政策作了调整,确定生产队的棉籽除每亩棉田留出10公斤种子外,所余部分,每人平均低于5公斤的棉籽,由生产队自己处理;超过5公斤的部分,国家统购50%,其余用于社员口油,但每人超过2.5公斤的部分,国家按棉籽统购加价30%收购。1976年政策规定:集中产棉区棉农口粮低于180公斤的,国家不统购粮食;棉籽统购,生产队每亩留10公斤种子、每人5公斤食油棉籽外,其余80%由国家统购;国家返销饼比例,按统购棉籽的90%计算。1980年政策规定:人均向国家交售5公斤皮棉的,口粮不低于182.5公斤,自产不足部分由国家补齐;生产队所产棉籽油,人均留出2.5公斤外,其余50%由生产队处理,50%由国家加价收购;奖售化肥,按斤棉斤肥标准。1981年实行粮棉挂钩政策,棉花包购基数以内,1公斤皮棉奖售1公斤化肥;包购基数以外,超交0.5公斤皮棉奖售1公斤粮食。1983年实行奖售粮食政策,每交售0.5公斤皮棉奖售0.9公斤粮食,其中一半供应现粮,一半补贴差价款;1984年改为每交售1公斤皮棉奖售0.6公斤粮食,其中一半供应现粮,一半补贴差价款。1985年取消棉花收购奖售粮食政策。
    建国后历年植棉面积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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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积      ┃  亩产      ┃  总产        ┃          ┃  面积      ┃  亩产      ┃  总产        ┃
┃年度      ┃            ┃            ┃              ┃  年度    ┃            ┃            ┃              ┃
┃          ┃  (万亩)  ┃  (公斤)  ┃  (万公斤)  ┃          ┃  (万亩)  ┃  (公斤)  ┃  (万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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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  ┃    5.5     ┃    10.5    ┃    58.5      ┃    1956  ┃    5.9     ┃    15.5    ┃    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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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5.4     ┃    13.5    ┃    72.0      ┃    1957  ┃    5.3     ┃    14.0    ┃    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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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    5.6     ┃    10.0    ┃    57.2      ┃    1958  ┃    5.6     ┃    17.5    ┃    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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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5.2     ┃    13.5    ┃    70.2      ┃    1959  ┃    5.9     ┃    15.5    ┃    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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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5.3     ┃    14.5    ┃    77.0      ┃    1960  ┃    4.2     ┃    8.0     ┃    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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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5.3     ┃    16.0    ┃    84.0      ┃    1961  ┃    1.8     ┃    3.0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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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5.8     ┃    22.0    ┃    127.0     ┃    1962  ┃    2.2     ┃    8.5     ┃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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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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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积      ┃  亩产      ┃  总产        ┃          ┃  面积      ┃  亩产      ┃  总产        ┃
┃  年度    ┃            ┃            ┃              ┃  年度    ┃            ┃            ┃              ┃
┃          ┃  (万亩)  ┃  (公斤)  ┃  (万公斤)  ┃          ┃  (万亩)  ┃  (公斤)  ┃  (万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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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3.4     ┃    11.5    ┃    39.5      ┃    1977  ┃    2.8     ┃    11.0    ┃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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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5.8     ┃    32.0    ┃    122.1     ┃    1978  ┃    2.2     ┃    20.0    ┃    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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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5.1     ┃    30.0    ┃    126.9     ┃    1979  ┃    2.1     ┃    23.5    ┃    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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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3.9     ┃    18.0    ┃    70.8      ┃    1980  ┃    2.6     ┃    69.5    ┃    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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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4.8     ┃    17.5    ┃    84.5      ┃    1981  ┃    3.9     ┃    66.5    ┃    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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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5.4     ┃    13.0    ┃    70.3      ┃    1982  ┃    5.3     ┃    77.0    ┃    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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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4.9     ┃    20.5    ┃    100.6     ┃    1983  ┃    6.8     ┃    103.0   ┃    7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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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4.2     ┃    26.5    ┃    100.4     ┃    1984  ┃    8.0     ┃    102.0   ┃    8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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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4.1     ┃    19.5    ┃    80.8      ┃    1985  ┃    5.0     ┃    88.0    ┃    4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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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3.2     ┃    18.0    ┃    56.9      ┃    1986  ┃    4.8     ┃    76.0    ┃    3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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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3.2     ┃    27.5    ┃    88.2      ┃    1987  ┃    5.7     ┃    78.0    ┃    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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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    3.1     ┃    27.5    ┃    85.2      ┃    1988  ┃    5.8     ┃    69.0    ┃    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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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3.2     ┃    30.5    ┃    99.1      ┃    1989  ┃    5.4     ┃    73.0    ┃    3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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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3.2     ┃    14.5    ┃    46.9      ┃    1990  ┃    5.1     ┃    51.0    ┃    2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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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植棉面积、亩产、总产均为按实际数,因各数值只留小数点后一位,故总产数与实际数有误差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