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德州市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农村实现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合作社。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了《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对农业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划,对农业生产提出了跃进指标。11月25日,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部署,德州市动员上万名干部、职工和农民投入农田建设,从此在全市揭开了“大跃进”的序幕。1958年5月,为适应工农业的跃进形势,中共中央发出合并农业社的指示。据此,郊区一些条件较好的高级社开始合并成大社。如“幸福之路高级社”,就是由宋官屯、苗庄、席辛庄、陈段庄、刘集、小申庄、小温庄、簸箕刘、八里庄、艾家坊等10个村合并而成;再如“四新社”,是由王家院、侯庄、肖官屯、坡卢庄4个村合并而成,其中幸福之路高级社有1246户3368人5360亩耕地。大社的出现,更便于农业社内外之间的大协作和大兵团作战。这时,市各级领导机构也开始提背离现实条件的“一年过黄河”、“三年跨长江”、“五年实现千斤市”的跃进口号,并从机关下放700名干部到农村与社员“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以便尽快把“大跃进”掀起高潮。到1958年麦收后,全市农村便围绕实现“丰产田”、“卫星田”开展了积肥和深翻土地的运动。整个劳动过程均实行“大兵团”作战,以团、营、连、排、班的编制,统一号令,吃、住、劳动、开会在田间。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农业经济体制已不适应跃进形势的需要。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同年9月9日,德州市便把原有的136处高级社合并成一个“红旗人民公社”。12月,曹村和黄河涯两个公社分别由陵县和平原县划归德州市。翌年3月,原红旗人民公社分解后划入上述两公社。至此,全市两处公社,辖14个管理区、174个自然村、170个生产大队、513个生产队,共86660人。
公社建立初期,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和粮食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办法。1959年3月开始实行“队为基础,三级管理,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1961年6月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体制,直到人民公社解体。
人民公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社员保留少量自留地;生产实行统一计划,集体劳动;收益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加照顾;口粮分配实行“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分配办法。
人民公社的劳动管理,初期(1958年)实行“大兵团作战”,劳动不计工分;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曾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包产到组”、“牲畜分槽喂养”;三年调整后(1963~1965年)推行“两个基本制”(基本工、基本肥)、“四小管理”(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和劳动定额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大寨记工法”、“大寨一本帐”。
1978年后,各公社调整农业结构,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4年公社改乡,人民公社解体。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6年,德州市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农村实现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合作社。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了《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对农业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划,对农业生产提出了跃进指标。11月25日,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部署,德州市动员上万名干部、职工和农民投入农田建设,从此在全市揭开了“大跃进”的序幕。1958年5月,为适应工农业的跃进形势,中共中央发出合并农业社的指示。据此,郊区一些条件较好的高级社开始合并成大社。如“幸福之路高级社”,就是由宋官屯、苗庄、席辛庄、陈段庄、刘集、小申庄、小温庄、簸箕刘、八里庄、艾家坊等10个村合并而成;再如“四新社”,是由王家院、侯庄、肖官屯、坡卢庄4个村合并而成,其中幸福之路高级社有1246户3368人5360亩耕地。大社的出现,更便于农业社内外之间的大协作和大兵团作战。这时,市各级领导机构也开始提背离现实条件的“一年过黄河”、“三年跨长江”、“五年实现千斤市”的跃进口号,并从机关下放700名干部到农村与社员“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以便尽快把“大跃进”掀起高潮。到1958年麦收后,全市农村便围绕实现“丰产田”、“卫星田”开展了积肥和深翻土地的运动。整个劳动过程均实行“大兵团”作战,以团、营、连、排、班的编制,统一号令,吃、住、劳动、开会在田间。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农业经济体制已不适应跃进形势的需要。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同年9月9日,德州市便把原有的136处高级社合并成一个“红旗人民公社”。12月,曹村和黄河涯两个公社分别由陵县和平原县划归德州市。翌年3月,原红旗人民公社分解后划入上述两公社。至此,全市两处公社,辖14个管理区、174个自然村、170个生产大队、513个生产队,共86660人。
公社建立初期,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和粮食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办法。1959年3月开始实行“队为基础,三级管理,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1961年6月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体制,直到人民公社解体。
人民公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社员保留少量自留地;生产实行统一计划,集体劳动;收益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加照顾;口粮分配实行“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分配办法。
人民公社的劳动管理,初期(1958年)实行“大兵团作战”,劳动不计工分;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曾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包产到组”、“牲畜分槽喂养”;三年调整后(1963~1965年)推行“两个基本制”(基本工、基本肥)、“四小管理”(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和劳动定额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大寨记工法”、“大寨一本帐”。
1978年后,各公社调整农业结构,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4年公社改乡,人民公社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