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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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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德县县政府建设科和财政科分管城乡土地,建设科管理公共事业用地的勘测规划、呈报土地赋税豁免及土地升科起租;财政科管理土地赋税征收、买卖契纸过拨税等。
解放后,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城乡土地。1958年,城区国有土地划拨和建设用地勘测划归城建局管理,民政局负责征用土地审批。1982年10月,征用土地审批权划归市农业局管理,市区土地划拨、规划勘测仍由城建局管理。1987年9月,市政府设土地管理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一、地籍管理
1987年,市土地管理局设地籍管理科。1988年完成了郊区7个乡土地资源调查的外业、内业、土地初始登记和市级统计汇总,并进行了初始土地登记、统计,建立了部分地籍档案。
1988年12月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申报登记,至1989年6月共计申报土地9480宗2500万平方米。1989年8月对申报土地逐宗进行了内、外业审核,核实权属证件,埋设界桩,并将申请书、权属材料、地籍调查表、划拨征用土地明细表、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宗地籍图、勘丈表、审批表计8表1图立卷存档。
二、土地使用管理
土地使用制度 建国后,城区土地实行无偿划拨使用制度;农村除可耕地每年向国家交纳税收外,其它土地实行无偿使用。198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级规定,市政府首先在郊区全面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村民宅基地每平方米每年向集体交纳使用费0.1元,超规定面积每平方米加收1~4倍,所收费用90%留村用于村容村貌建设,10%留乡用于乡镇建设。1989年开始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开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征收0.4~0.6元,其税额50%上交国库,50%留地方财政。
土地使用手续 国家和乡村集体建设用地须办理土地划拨征用手续。其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须办理划拨手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须办理征用手续。土地划拨征用,须用地单位持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平面图和征地补偿或城镇拆迁协议书,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新建工厂还须附送主要产品、年产量、职工人数、给排水、电力、运输、煤耗、排渣及污水治理措施等资料。
农户住宅用地须农户申请,村委会审报,乡政府审批。
土地使用批准权限 1964年,山东省民政厅规定,县(市)级征地批准权限为10亩以内。1977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规定为5亩以内。198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3亩以内。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统一规定为3亩以内。
三、土地监察
1987年9月,市土地管理局设监察科,负责清查违法占地和处理土地纠纷。1987年共清查违法占地430起,其中国家建设单位101起,集体建设单位89起,个人建设240起。按照政策规定,419个单位和个人依法补办了征地手续,并分别处以罚款。1990年对全市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1331份建设征地资料进行清查,未发现有越权批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