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对房屋拆迁无安置和补偿规定。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一直采用与被拆迁户协商的办法确定赔偿面积,以“住得下,分得开”为尺度安置拆迁户。1985年,市政府正式颁发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试行意见》,明确规定:拆迁非住宅,拆一还一;拆迁房管部门的房屋,拆一还一点五;拆迁私人房屋,拆一赔一,另外每户照顾5平方米。
二、修缮
清末和民国时期,公房修补均由各建筑作坊承揽。1952年10月,市政府组建房屋修建队,专门负责公房维修。单位自管公房,由单位自行维修。
第四节 拆迁修缮
一、拆迁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对房屋拆迁无安置和补偿规定。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一直采用与被拆迁户协商的办法确定赔偿面积,以“住得下,分得开”为尺度安置拆迁户。1985年,市政府正式颁发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试行意见》,明确规定:拆迁非住宅,拆一还一;拆迁房管部门的房屋,拆一还一点五;拆迁私人房屋,拆一赔一,另外每户照顾5平方米。
二、修缮
清末和民国时期,公房修补均由各建筑作坊承揽。1952年10月,市政府组建房屋修建队,专门负责公房维修。单位自管公房,由单位自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