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房屋交易

档案浏览器

一、私房交易
民国时期,私房买卖交易活动均靠经纪人从中介绍说合。建国后,市政府于1951年颁布了《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但因管理队伍薄弱,未能彻底实行。1959年私有出租房屋纳入国家经租后,房屋交易减少。1982年后,国家允许私人购房建房,并将公房向承租户出售,私房买卖交易活动增多。1988年,市政府成立房产市场服务中心,私房交易纳入正规管理,即买卖双方须持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及房权证书或买卖协定、合同,到房产交易监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能成交;对于倒买倒卖房产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处以买卖总值30%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私房典当
解放前,境内常有房屋典当交易。其中,由官府盖有红印章的契约叫红契;无官府印章,经双方自由协议,中人签字作证的叫白契。因无专门规定,常因超过典期而造成纠纷。建国后,市政府规定,凡典当房地产契约期满逾期10年以上,出典人尚不回赎者,经司法机关公告3个月后无异议,即作为产权确定登记,向契税机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凡属房产典当纠纷,均由街道办事处解决,或由人民法院裁处。
三、公房出售
为缓解房屋维修资金困难,调动私人建房积极性,市政府自1984年起开始出售60年代以前建造的一批旧住房。至1987年9月,全市共出售直管公房3.09万平方米,出售单位自管公房2.37万平方米。
1988年6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新的出售旧公房办法,正式开展售房业务。与此同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市建筑公司、第二建材厂、水电部第十三工程局、市运输公司等试点单位,也按新的住房制度改革办法出售旧房。至1990年,全市有91个单位出售旧公房3761间6.16万平方米,其中房管局直管公房1356间1.99万平方米,单位自管房2405间4.17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