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德州市人民政府共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产权登记工作。第一次在1950~1953年,是为查清敌伪遗产,更换伪产权证书;第二次在1987~1988年,是为对公产、私产进行登记发证。
一、公产
民国时期,城区内主要公产有政府房产、民间社团产、庙产、学产、外国宗教产等。
解放后,人民政府共没收接管敌伪产、会馆产、宗教产、无主产、私人献产、代管产、托管产等7种类型房屋1.1万间,约13.2万平方米。
1953~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资本家及工商业者随同其它资产一并投入了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到1966年9月完成向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过渡后,停付定息,公私合营产转变为全民产和集体产。这类房产计1.51万平方米。
1959年10月,国家规定对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私有出租房屋纳入国家经租,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统一修缮,分配使用,国家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租金。这类房产计6225间,约7.47万平方米。
建国后,新建公房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按管理范围又分为单位自管房屋和市房产部门直接管理房屋两类。1959年,全市公产建筑面积有104.3万平方米,其中单位自管公房84.6万平方米,房产部门直管公房19.7万平方米。1990年,全市公产建筑总面积537万平方米,其中单位自管房517万平方米,房管部门直管房20万平方米。
二、私产
1946年,地主、资本家、官僚、豪绅在市区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约20.67万平方米,商业、手工业者占有房屋15.9万平方米,苦力帮工、小商贩、自由职业者占有房屋约12.1万平方米,全市私有房屋建筑面积48.67万平方米。1959年,全市有私房8.7万平方米。1980年后,私人建房不断增加。到1990年,全市私房建筑面积已发展到60万平方米,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新建私房16.1万平方米,1953~1956年公私合营时为投资改造者留房4.7万平方米,城市居民原有和新建私房30.9万平方米,其他私房8.3万平方米。
第一节 房产占有
建国后,德州市人民政府共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产权登记工作。第一次在1950~1953年,是为查清敌伪遗产,更换伪产权证书;第二次在1987~1988年,是为对公产、私产进行登记发证。
一、公产
民国时期,城区内主要公产有政府房产、民间社团产、庙产、学产、外国宗教产等。
解放后,人民政府共没收接管敌伪产、会馆产、宗教产、无主产、私人献产、代管产、托管产等7种类型房屋1.1万间,约13.2万平方米。
1953~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资本家及工商业者随同其它资产一并投入了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到1966年9月完成向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过渡后,停付定息,公私合营产转变为全民产和集体产。这类房产计1.51万平方米。
1959年10月,国家规定对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私有出租房屋纳入国家经租,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统一修缮,分配使用,国家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租金。这类房产计6225间,约7.47万平方米。
建国后,新建公房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按管理范围又分为单位自管房屋和市房产部门直接管理房屋两类。1959年,全市公产建筑面积有104.3万平方米,其中单位自管公房84.6万平方米,房产部门直管公房19.7万平方米。1990年,全市公产建筑总面积537万平方米,其中单位自管房517万平方米,房管部门直管房20万平方米。
二、私产
1946年,地主、资本家、官僚、豪绅在市区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约20.67万平方米,商业、手工业者占有房屋15.9万平方米,苦力帮工、小商贩、自由职业者占有房屋约12.1万平方米,全市私有房屋建筑面积48.67万平方米。1959年,全市有私房8.7万平方米。1980年后,私人建房不断增加。到1990年,全市私房建筑面积已发展到60万平方米,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新建私房16.1万平方米,1953~1956年公私合营时为投资改造者留房4.7万平方米,城市居民原有和新建私房30.9万平方米,其他私房8.3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