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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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建国前,在封建道德束缚下。青年男女恋爱、婚姻没有自由,只能屈从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妇女被视为商品买卖,当地曾有“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俗谚。在“三从四德”和金钱、权势支配下,婚姻出现极不正常的现象,有权有势的豪富仕绅,可三房六妾,贫困农民,却有的终生不能婚配。
邹平县历史上早婚现象严重,据载: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县内大旱,颗粒不收,贫苦农民抚养不起子女,多把女孩卖给人家当“童养媳”。民国期间,因躲匪患水灾而迁于邹平的逃难灾民亦多卖子卖女,加剧了这种“童养媳”的沿袭。童养媳的婚姻形式导致了早婚陋习的发展,男孩十一、二岁,女子十七、八岁时,父母便为孩子完婚,从而形成女大男小的畸形婚姻,个别的竟让6岁顽童也做了丈夫。当地曾流传这样一首歌谣:“十八的大姐九岁的郎。不象儿来不象郎,说是郎来郎又小,要说是儿来不叫娘”。据1935年《邹平实验县户口调查报告》统计:男子初婚年龄为10-15岁的占32.65%,16-20岁的占34.85%,21-25岁的占13.09%,26岁以上的占9.8%;女子初婚年龄为10-15岁的占2.7%,16-20岁的占76.63%,21-25岁的占8.63%,26岁以上的占1.29%,其中仅17岁一个年龄结婚的就达33.13%。早婚恶习导致了人口素质降低。同时,农村还存在近亲结婚现象,姑表亲,姨表亲较多。
建国后,颁布实行《婚姻法》,明确规定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和一夫一妻制。结婚年龄男为20岁,女18岁。废除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制,早婚与近亲结婚得到根治。政府机关干部和工矿企业职工结婚年龄控制略高于农村。1980年,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为22岁,女为20岁。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党的“晚婚晚育”号召,晚婚年龄一般推迟到男25岁,女23岁。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15岁以上人口437561人,其中男213398人,女214163人;未婚的115828人,占26.47%;其中男64169人,占14.66%;女51659人,占11.81%;有配偶的283632人,占64.81%,其中,男137984人,占31.53%;女145648人,占33.28%。
70年代后期,农村中早婚陋习渐有复发趋势。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子女17-18岁左右就开始为其订婚,20岁即结婚,个别的出现未婚先孕现象。结婚要彩礼之风亦开始盛行,许多男方为办彩礼债台高筑,造成婚后经济严重困难。80年代后,“当庄亲”现象兴起。而且有增多之趋势。这将直接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应引起社会广泛重视。

〔离婚〕
旧社会,妇女地位低下,多被男人视为传接后代的工具和伺候丈夫的奴仆,稍不顺心,非打即骂,甚或一书休弃,或卖于他人。
建国初,提倡婚姻自主,反对包办婚姻,有些青年男女,冲破封建礼教束缚,解除旧的婚约,离婚者较多。后随《婚姻法》的进一步落实,男女婚姻自已作主,妇女权利得到保护,离婚现象大为减少。即使双方感情真正破裂,也必须按法律办理离婚手续。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离婚人数为1993人,占15岁以上人口的0.46%,其中男1509人,女484人。

〔丧偶〕
建国前,早婚等陋习,严重影响着人口素质和寿命。结婚后丧偶现象比较严重,丧偶人数中以女性为多。据1935年户口调查,男子丧偶者为5103人,女子为10104人。男子丧偶后可以续弦,被视为天经地义;女子丧偶后,只能为夫守节,从一而终。或有改嫁者,即被社会所鄙视。建国后,提倡男女平等,女子丧偶后,与男子一样,可以改嫁结婚。80年代后,一部分丧偶老年人喜结良缘,得到社会支持。但由于传统观念影响,丧偶老人再婚仍然遇有一定阻力。1982年第二次人口普查中,丧偶人数为36106人,其中男9736人,女26370人,绝大多数为年老丧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