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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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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县内人口增长呈明显上升趋势,50年代出现第一次人口生育高峰。1959-1962年,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生育率明显下降,出现建国后第一个人口生育低谷。1963年后,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人民生活好转,生育率直线上升。“文化大革命”中,人口生育呈现无政府状态,生育失控,出现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连续两次人口生育高峰,使育龄妇女人数显著增加。1964年,全县育龄妇女有113620人,占总人口比重的23.65%。1972年后,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计划生育的一系列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和领导,人们的生育意识开始由多育型逐步向少育型和优育型转化。生育率开始逐年下降,人口生产得到了有计划控制。1979年,全县已婚育龄妇女75904人,计划内生育率为87.3%,育龄妇女生育率为124.4‰。1981年,全县共有15-49岁的育龄妇女163363人,生育妇女为10921人,生育率为66.73‰。其中,第一胎占70.41%,第二胎占25.61%,第三胎占3.10%,第四胎占0.51%,第五胎及五胎以上占0.37%,一胎生育年龄在25-29岁之间,三胎以上的生育高峰年龄在30-34岁之间。1982年,已婚育龄妇女97520人,计划内生育率为79.4%,育龄妇女生育率为94.3‰;1985年,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达到110693人,计划内生育率提高到98.2%,育龄妇女生育率降低到60.3‰。

表3—11 1981年邹平县妇女年龄组生育率表
年龄组妇女人数生育妇女人数生育率(‰)
合计1633631092166.73
15-1941304350.85
20-24211343016142.49
25-29296986774227.80
30-342372997340.96
35-3917274915.26
40-4414906241.61
45-49153188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