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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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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药政管理
建国前,县内无药品管理机构。民间中药房多系自进货,自加工,质量不能保证,价格也不统一。1950年,国家颁发《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和《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县内开始实行药政管理。县卫生院首先制定了药房管理制度,为保证药品质量,对怕热、怕光的药品放在井内贮存。易霉变药品放在石灰缸中。麻醉药品和剧毒药品单独放置,并以黑红瓶签为标志。建立药品领发手续,麻醉药品处方单订成册,存方备查,药房管理步入正规。 1953年,县卫生科统一药政管理。1955年,在全县推行县卫生院药房管理办法,加强对各卫生所、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的监督检查,帮助各联合诊所建立药品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药品购进、保管,及时清资,处方保留,药品当日清耗,固定出诊药品,药品定期检查。同年,成立邹平县医药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药品保管、药品质量和中药材的加工炮制的监督检查。1956年,邹平县药材公司成立,开始统一管理药品销售。1957年对县内游散药商进行审查登记,对出售假药的药商进行教育处理。统一规定药品价格,维护医药市场秩序。1962年,少数不法分子趁自然灾害严重、药材供应困难之际,在集市高价出售自制“中成药”。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对路医和游散药商管理的指示》,县组织人员对县内集市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药贩游医进行了处理。1964年,县卫生科组织了6次药政检查,对查出的霉烂变质、过期失效、不可供用的药品都作了处理。并成立县药品质量检查委员会,在县内各医疗单位设置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药政管理混乱,大搞土法上马。“三土四自”,乱办药厂,没有严格质量检验手段,药品质量低劣。 1977年,县卫生局设专人分管药政工作,每年定期组织药政检查。1979年,对各医疗单位的麻醉药品进行检查,更换药品卡片,确定了各院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1981年,根据卫生部《关于淘汰127种药品的通知》,共查出淘汰药品针剂2个品种17628支,片剂24个品种5008瓶,粉剂2公斤,酊水7个品种3543瓶,价值42614.37元。1983年,全县统一麻醉药品管理。统一印制了麻醉药品处方,麻醉药品逐日消耗卡、帐簿,统一麻醉药品的记帐方式。对限制性剧毒药品单独存放。推广县二院实行中药材加工炮制记录单的经验。是年,卫生部下达《关于审处18种中药材伪品的通知》,全县共查出伪中药材155.6公斤。1983年8月3日,县药品检验所成立。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12月,省卫生厅检查了县医院的大输液生产制造,并颁发了“制剂生产许可证。”1985年7月,成立县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清查伪劣药品,共查出假药4245盒,价值达19297.16元。10月,惠民地区在县内召开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现场会,对验收单位颁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