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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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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建国初,国家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所需费用由医疗单位按月向县财政部门报支。1955年12月,实行卫生事业费归口管理。订立门诊、住院收费标准和药品使用范围等制度。干部职工持公费医疗证到医疗单位就诊,年终结算。1957年7月16日,县农林水系统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劳保待遇,停止使用公费医疗证和由卫生部门开支公费医疗预防经费。1959年,实行划区定点医疗。1963年实行划片包干,由医疗单位分片负责。1965年,公费医疗包给医疗单位,实行包干下放制。1979年12月24日,成立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公费医疗实行分系统包干,节余留用办法。1984年,实行新管理办法,规定对离退休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荣残军人及在职长期有病人员,不受医疗点限制,就医用药交付现金,月底由单位汇总同县财政局结算。其他公费人员仍实行定点医疗,药费记帐办法。 〔合作医疗〕 1958年,农村医疗实行“共产主义医疗制度”。11月,明集公社首先实行合作医疗。社员每人每年交一定数额的保健费,由公社卫生院统一掌握使用,不足部分以公社公益金补齐。1960年春节前,全县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参加者达501147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85%。不久,合作医疗资金耗尽,卫生院资金严重缺乏,1962年合作医疗停止实行。1968年,学习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合作医疗的经验,1970年全县再次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社员每年每人交合作医疗费0.5—1元,由大队或大队卫生室掌握使用,不足部分由大队和生产队公益金解决;去外地治疗的重病人,医药费按规定报销30-100%。一时就医人员增多,医疗经费超支严重。为巩固合作医疗制度,大力提倡“一根针”、“一把草”、“土单验方”和“三土四自制”(土药、土医、土办法和自采、自种、自制、自用)等办法。西董、苑城、孙镇、城关、乐礼、临池等公社卫生院先后办起了土药厂,生产各种中草药丸、散、片、针剂等。1974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428个,占全县大队总数的50%。 1975年后,西董、苑城、魏桥、好生、明集5个公社先后实行社队两级合作医疗制度。社员每人每年交公社0.4元医疗费,公社医院单设合作医疗帐目,社员住院费用由医院按一定比例或全部报销。去外地治疗的重病人,由公社医院出具证明,按规定报销。1976年全县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大队达761个,占大队数的90%。实行社队两级合作医疗的有西董、苑城、魏桥、青阳、明集、乐礼、长山等7个公社。 1979年,随着农村生产体制改革,农村医疗采取保本加补贴,承包合同制,联合办医等多种形式。1985年,除17个经济较好的村外,全县绝大多数农村卫生室停止合作医疗。 〔劳保医疗〕 建国后,按国家规定,先后对供销、商业、厂矿系统的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制度,企业从职工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福利费,职工就医,实报实销,职工的直系亲属亦可报销全部或一半医疗费。为职工就医方便,在人员较多的工矿单位,还建立了卫生室。 〔免费医疗〕 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国家对家庭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者实行免费医疗。财政科定期拨款给卫生医疗单位,以支付经济困难群众拖欠的医疗费。60年代初,县政府组织医务人员下乡,为因生活困难而患病的群众免费医疗。仅1962年就拨款12.5万元。以后,免费医疗对象由民政局掌握,出据证明,医疗费用由民政局结算。另外,治疗流行性传染病,如疟疾、麻风病等,亦实行免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