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为全面反映新中国建立以来10年巨大成就,编印出《邹平县十年历史资料统计汇编》。为了更好地、系统全面地反映全县工农业生产建设状况,1976年编印了《邹平县各公社、自然村庄情况》。1950-1980年30年间,每年度编印一册《邹平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印制200册提供使用。1981年改为《邹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仍每年编印一册,铅印200份分发各县直单位存档。1982年编印了《邹平县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汇编》300份。1984年9月,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35周年,编印《1949-1983年邹平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据不完全统计,1980-1985年为全社会提供各种经济资料数据6万余笔,提供简明资料与调查分析700篇。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统计工作加强了调查、分析、研究,逐步由生产型统计转变为经营型统计。在统计内容上,除工业、农业、商业、劳动工资、基本建设、物资统计以外,新增加了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居民消费与积累等项目,方式上实行全面统计与各种调查相结合,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制定政策及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指导服务。
建国后,县统计部门加强统计监督工作。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根据政务院《关于现行调查统计表格及禁止乱发统计表格的指示》,配合“三反”运动,对繁琐、重复,浪费人力、物力,助长官僚主义的混乱统计表格,进行检查清理,制定管理办法。1958年统计数字出现“随风倒”,严重浮夸,违犯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统计失去监督作用。1963年,针对一些不实的统计数字进行了修正,整理出建国后第一本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坚持不随意改动,并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1983年国家颁布《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监督权。主要为定期统计检查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负责发表本县年度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执行情况汇报。对虚报、瞒报和伪造数字的行为,按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认真实行统计监督以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和统计资料的权威性。1985年起,规定每年7月和11月为《统计法》检查月,建立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每年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多种形式,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节 统计服务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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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为全面反映新中国建立以来10年巨大成就,编印出《邹平县十年历史资料统计汇编》。为了更好地、系统全面地反映全县工农业生产建设状况,1976年编印了《邹平县各公社、自然村庄情况》。1950-1980年30年间,每年度编印一册《邹平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印制200册提供使用。1981年改为《邹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仍每年编印一册,铅印200份分发各县直单位存档。1982年编印了《邹平县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汇编》300份。1984年9月,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35周年,编印《1949-1983年邹平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据不完全统计,1980-1985年为全社会提供各种经济资料数据6万余笔,提供简明资料与调查分析700篇。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统计工作加强了调查、分析、研究,逐步由生产型统计转变为经营型统计。在统计内容上,除工业、农业、商业、劳动工资、基本建设、物资统计以外,新增加了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居民消费与积累等项目,方式上实行全面统计与各种调查相结合,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制定政策及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指导服务。
建国后,县统计部门加强统计监督工作。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根据政务院《关于现行调查统计表格及禁止乱发统计表格的指示》,配合“三反”运动,对繁琐、重复,浪费人力、物力,助长官僚主义的混乱统计表格,进行检查清理,制定管理办法。1958年统计数字出现“随风倒”,严重浮夸,违犯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统计失去监督作用。1963年,针对一些不实的统计数字进行了修正,整理出建国后第一本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坚持不随意改动,并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1983年国家颁布《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监督权。主要为定期统计检查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负责发表本县年度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执行情况汇报。对虚报、瞒报和伪造数字的行为,按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认真实行统计监督以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和统计资料的权威性。1985年起,规定每年7月和11月为《统计法》检查月,建立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每年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多种形式,检查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