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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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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统计局
建国后,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国家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为了有效地实现国家经济统一领导,于1953年8月设立人民政府统计科,1955年5月改为计划统计科,其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亦相继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统计人员。1956年6月,计划委员会成立,原计划统计科改为统计科。后改为统计局。1958年统计局同计划委员会合并为邹平县计划统计局。1962年,恢复县府统计局,1967年又并入计划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初期,统计工作受到破坏,连续三年统计资料残缺不全。1970年根据国务院指示恢复统计工作,在县革委生产指挥部计划组内设2人负责统计。1975年在县革委计划办公室内设计划统计局。1981年在计划委员会内设统计科。1982年9月,重新恢复县统计局,同时建立了农村经济调查队,属省、县统计部门领导,并在县直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充实统计员,每月定期向统计局汇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字。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咨询、信息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