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流通券〕
1933年(民国22年),邹平县在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和金融流通处指导下,成立58处庄仓信用合作社,有社员4000余人。积谷1700余担,共发行庄仓证券38000元。农民将所产之谷,交庄仓存储后可得同等价值的“农村金融流通券”,此流通券可在市场上使用或向金融流通处兑换银元或其他券钞。流通券暂定发行期为两年。期满后,可交存流通处负责承兑,亦可由乡庄仓信用社收兑。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建国初,为恢复国民经济,争取财政好转,1950年凭国家以财政信用方式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不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定名为“分”。发行“分”的内容包括4种实物,1分相当于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按全国六大城市(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重庆)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分值,每旬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分值,公债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息5厘,从发行后第二年开始抽签还付,分5年还清。折实公债推销工作由县府财政科办理,推销对象为工商业及乡村农户,推销超额30%完成任务,还付本息由人民银行办理。1956年,全部付清。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854-1958年期间,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其余各年发行的均为10年偿还,规定利率为年息4厘,于1968年全部偿清。推销公债数额由惠民专署分配,县财政局按照“分配合理,自愿量力”的原则向县内各界分配推销。1955年,邹平县分配推销指标为81672元,实际完成认购入库105374元,为应完成认购数的129%。其中职工认购19344元,工商界8101元,农民76382元,部队580元,其他967元。1956年,县分配推销指标为205001元,实际完成认购入库201622元,为应完成认购入库数的98.4%。1957年,分配推销指标为268207元,实际完成认购入库283547元,完成分配指标数的105.7%。1958年,分配推销指标为300614元,实际完成认购入库468933元,完成分配指标数的156%。
〔国库券〕
1981年,为进一步搞好国民经济调整,稳定经济,适当集中财力,国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50亿元。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及富裕社队和城乡人民,本着自愿和量力的原则认购。此项国库券面额分10元、50元、100元、1000元、1万元、10 万元、100万元8种,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6年开始,分5年偿付本息。推销对象主要为单位。上级分配任务68万元,实际完成69.27万元。1982年,国家共发行40亿元,县认购任务为99万元。县府成立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向全县单位和个人同时推销,国库券面额分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单位购买年息4%,个人购买年息8%,当年共完成认购669429元。1983年,国家发行40亿元,券面分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地区分配给县102万元,其中集体单位购买26万元,职工购买22万元,农民购买54万元,实际认购961175元,完成任务的94.2%。1984年,国家发行40亿,面额仍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地区分配给县110万元,实际完成认购1145740元,完成任务的104.2%。1985年,国家发 行60亿元,地区分配给县164万元,本年度国库券利率单位认购的上升为5%,个人认购的提高到9%。发行后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单位认购的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认购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各级银行还开办国库券代理保管业务和国库券保险业务,当年全县认购国库券1652350元,完成分配任务的 100.75%。
第七章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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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流通券〕
1933年(民国22年),邹平县在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和金融流通处指导下,成立58处庄仓信用合作社,有社员4000余人。积谷1700余担,共发行庄仓证券38000元。农民将所产之谷,交庄仓存储后可得同等价值的“农村金融流通券”,此流通券可在市场上使用或向金融流通处兑换银元或其他券钞。流通券暂定发行期为两年。期满后,可交存流通处负责承兑,亦可由乡庄仓信用社收兑。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建国初,为恢复国民经济,争取财政好转,1950年凭国家以财政信用方式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不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定名为“分”。发行“分”的内容包括4种实物,1分相当于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按全国六大城市(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重庆)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分值,每旬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分值,公债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息5厘,从发行后第二年开始抽签还付,分5年还清。折实公债推销工作由县府财政科办理,推销对象为工商业及乡村农户,推销超额30%完成任务,还付本息由人民银行办理。1956年,全部付清。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854-1958年期间,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其余各年发行的均为10年偿还,规定利率为年息4厘,于1968年全部偿清。推销公债数额由惠民专署分配,县财政局按照“分配合理,自愿量力”的原则向县内各界分配推销。1955年,邹平县分配推销指标为81672元,实际完成认购入库105374元,为应完成认购数的129%。其中职工认购19344元,工商界8101元,农民76382元,部队580元,其他967元。1956年,县分配推销指标为205001元,实际完成认购入库201622元,为应完成认购入库数的98.4%。1957年,分配推销指标为268207元,实际完成认购入库283547元,完成分配指标数的105.7%。1958年,分配推销指标为300614元,实际完成认购入库468933元,完成分配指标数的156%。
〔国库券〕
1981年,为进一步搞好国民经济调整,稳定经济,适当集中财力,国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50亿元。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及富裕社队和城乡人民,本着自愿和量力的原则认购。此项国库券面额分10元、50元、100元、1000元、1万元、10 万元、100万元8种,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6年开始,分5年偿付本息。推销对象主要为单位。上级分配任务68万元,实际完成69.27万元。1982年,国家共发行40亿元,县认购任务为99万元。县府成立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向全县单位和个人同时推销,国库券面额分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单位购买年息4%,个人购买年息8%,当年共完成认购669429元。1983年,国家发行40亿元,券面分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地区分配给县102万元,其中集体单位购买26万元,职工购买22万元,农民购买54万元,实际认购961175元,完成任务的94.2%。1984年,国家发行40亿,面额仍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地区分配给县110万元,实际完成认购1145740元,完成任务的104.2%。1985年,国家发 行60亿元,地区分配给县164万元,本年度国库券利率单位认购的上升为5%,个人认购的提高到9%。发行后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单位认购的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认购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各级银行还开办国库券代理保管业务和国库券保险业务,当年全县认购国库券1652350元,完成分配任务的 1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