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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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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贷
建国前,县内放贷方式多种多样,较普遍的有三种。一为放钱,即通过私人借贷、典当、合会、商店、钱行放款、合作社放款等。一般私人借款、典当、合会,月息为2分,年息3-3.5分;商店放款则以熟识人为保,将欠款写入该店帐薄,以作将来收款凭据,月息2-2.5分,年息2-3分,一般分五月节、中秋节、年节三次结帐;钱行放款则经资产殷实之家介绍人作保,并立字据,方能使款。旧社会农村高利贷甚多,有的“放五归六”,即放50元,半年后还60元,到期不还,本利加息。二为放粮,春放斗谷,麦还斗麦,或春借斗麦,秋还两斗。三为买青苗,即借春荒低价买青苗然后髙价卖出,从中盘剥渔利,贫苦农民深受高利贷盘剥之苦,生活十分贫困。解放初期,仍存在暗地经营高利贷和私人自由借贷两种。 建国后,为发展工农业生产,解决群众生产与生活中的困难,党和政府制定各个经济时期的信贷政策,银行贷款业务有了很大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适应经济改革需要,积极改革信贷管理,支持商品经济,促进了县内经济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