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现金管理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43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43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县银行立即对县内现金实行管理,规定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所有现金及票据,除规定限额外,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银行或委托机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3天的日常开支。除发放工资、采购及零星开支外,一律不得使用现金,只能使用转帐支票、汇票等。同年12月25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管理,县银行要求各单位所有现金及票据必须当日送存银行,特殊情况可延至次日午前,并要求普遍编制分月份的季度现金收支计划。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财政收支无力控制,现金收支失去平衡,形成大量现金充斥市场,造成大购大销。1960年,对国营、集体、事业、机关团体试行工资基金管理。1962年,中央作出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通知,再次严格现金管理和结算纪律,规定各单位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不准开发空头支票,不准互相拖欠,不准赊购商品,不准预收预付货款,对全县所有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执行30元为结算起点的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受到干扰。1972年,县行制定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把国家劳动工资计划落实到单位,规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作为银行监督支付的依据,建立各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簿和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并编制月工资基金统计表和季报表。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又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本县把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在各生产大队配备现金管理员,加强了现金检查,建立了现金管理台帐。1979年12月,对全县4310个基层单位进行现金库存大检查,同时调整了库存限额。1980年,现金管理又稍作调整;单位交易往来现金限额由30元改为100元,集市购买农副产品可支付现金,异地采购准许支付或携带300元以下现金。1983年,对工资基金管理适当放宽,银行只监督计划工资总额和奖金计划额度。1984年9月,为适应经济改革的新形势,放宽现金管理,对集体企业和小型国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基本不作管理。1985年5月,对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进行检查,发现放宽管理后出现滥发奖金、消费基金有增长趋势的问题。县行及时加强了现金管理,规定各单位工资、奖金和工资补贴一律不准坐支,必须按批准的工资计划和提取奖金证明方能支付。同时,银行内部加强审查核批手续,对外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