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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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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保险公司
建国前,县内无保险业务机构。1951年,县政府遵照政务院1951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实行强制保险》的指示,建立保险业务机构,与银行合署办公,设保险股。1952年10月,县保险机构从银行析出,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邹平县支公司,地址在县城里大街西段路北,有职工30人。长山县支公司在七里庄,职工10余人。齐东县支公司在麻姑堂村,职工30余人。公司设人事秘书、会计、业务3个股。1954年1月,县支公司奉命撤销,改称营业所。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保险业务逐渐由公社代替。同年8月,县保险机构撤销,所有未了业务及善后工作移交县财政机构。 1982年3月,县内重新筹建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邹平县支行信贷股兼办保险业务,职工7人。先后开办企业财产保险与机动车辆保险。同年7月,正式成立保险股,仍隶属人民银行,职工增至12人。1984年6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邹平县支公司正式恢复,隶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惠民地区中心支公司领导。设经理室、业务股、计财股、人事秘书股,有副经理1人, 职工11人,地址在县城邹新二路中段路南。 1985年3月,保险公司原业务股分为城镇保险股和农村保险股。职工增至15人。业务范围由单一的企业财产保险逐步扩大至机动车辆、家庭财产、家庭财产双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养殖业、种植业等7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