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财务管理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一节 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国家实行髙度集中的财务管理制度,国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除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外,其余全部解缴,亏损全额弥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和要求完纳契税,保障产权。凡发证后土地、房屋变动者,即须完纳契税,凡发证前之白契概不补税,发证后成立之白契,应照章补税。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一律不准私人买卖,土地房屋契税停止办理。1962年后,恢复房产契税,契税征收由财政局印草契发至各公社,立契人到公社领取草契,填写草契后,村盖公章,到公社监证盖章,再由立契人持草契到县局换契纸完税,以保护产权。1983年以来,为方便纳税,契税征收,由财政局委托公社财粮员办理,全年所收契税,年终划转县财政局。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按10%比例征收。1983年7月1日,征收比例调整为15%,全年通算按12.5%计征。对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可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鼓励其发展。1983年共征建设基金73万元,1984年征收51.9万元,1985年征收97.1万元。私股定息后,以利润及所得税两种形式解缴国库。公私合营商业及供销企业执行交纳所得税制度。 1958年,国营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停提企业奖励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国营商业实行利润分成办法,以20%交地方预算,其余80%扣除企业利润分成后,解缴中央预算。公私合营商业停征所得税,改按利润交库。1962年,国营工业企业停止执行利润留成制度,改按职工工资总额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商业企业按实现利润3.55%提取利润留成基金,其余利润仍按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上交。企业的利润分成除按职工工资总额留存3.5%用于职工奖励外,其余全部上交县商业局。供销企业恢复征收所得税。1965年,商业企业改变利润留成提取办法,企业只计提职工奖金部分,其余由商业厅集中计提。1966年,供销企业停征所得税,改按利润扣除私股定息后全额交库,企业利润留成由省社以43%比例与省财政厅统一结算,县社经费由当地财政拨款解决。1970年,工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药卫生费合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11%计提。工业企业记入生产成本,实现利润扣除归还贷款后全部解交财政。商业列入流通费,实现利润全额交库,亏损全额弥补。县级供销企业利润全额解库,基层社停征所得税,改以利润解交,亏损由主管部门调剂弥补。1971年,县办“五小”工业实行利润分成,实现利润归还贷款后,上交利润实行四六分成,国家预算分成40%,县财政分成60%。 1972年、1973年,财政部和省财政金融局相继颁发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实施办法。县内加强了对企业利润解缴及亏损退库的监督与管理。1978年,停止执行县办“五小”工业利润分成制度。县财政实行对所有企业,除原来的企业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提取办法不变外,把过去由主管部门提取的超计划利润分成,改为由企业提取利润增长分成。依据1979年企业的上交利润比上年实际增长的部分,按比例提取:石油、电力、外贸企业为5%,冶金、机械、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森林工业、邮电、交通运输、水产、物资供销和其他企业为10%,煤炭、军工、粮食、农机工业和不实行盈亏包干的农牧企业为15%。为鼓励企业扭亏増盈积极性,对亏损企业实行有奖有惩的办法:对实行定额补贴的企业,采取定额补贴包干;对不实行定额补贴包干的企业,盈亏仍按原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县办盈利工业企业,除提取利润增长分成外,再从县留成50%的利润中,提取5%留给企业。1982年,县以上供销企业利润留成改按核定留成比例分级计提办法,并相应增加地区对县的定额补助数额。是年,县供销社利润留成数核定为38.4万元,定额补助金额19.2万元。 1983年1月1日,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办法,调节税率12%。小型工业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平均税负为45.7%。物资企业实行利改税的3户,按55%征收所得税,减征后所得税平均税负为55%,税后利润按11.5%的比例上交。 1985年1月1日,县内实行第二次利改税,在所有国营企业中,全面实行利改税办法。除棉纺织厂和煤矿有较大调整外,国营商业按测算上报情况执行;物资企业按小型企业征税;农机公司按测算上报核批方案执行,利润税后全留企业;电影管理站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率超过50%,按50%征税,税后利润全留企业。以上各小型企业除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企业留利超过合理留利50%部分,再上交70%承包费。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包括人员经费管理和公用经费管理。人员经费管理主要是严格控制工资基金增长和行政人员编制,合理节减行政支出,为国家增加建设资金。1952年前,公用经费开支,在供给制规定范围内,实行实报实销制度。1953年,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凡供给标准公用部分,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依照统一标准规定执行。1954年后,对行政事业经费开支,在标准范围内按年度预算进行控制。1956年,为了更好地组织年度预算执行和正确掌握开支标准,县人委对行政经费开支标准,逐项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后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对公用经费的使用,也作出了具体安排。为保证行政事业经费合理使用,从1962年起,认真落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措施,规定:凡是没有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和“集团购买力购物证”而擅自购买控购商品者,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部门不予结算, 供货部门不售给商品。并规定专项控购商品包括沙发、地毯、小汽车等22种。1972年,又增加高级针棉织品、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等8种。1973年和1974年,先后取消对电视机、各式电子计算机等商品的控购。1976年,专项控购商品,采取由省财政厅和地(市)财政局两级审批的分级管理办法。1981年,为简化手续,发挥地、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的职能和管好专项控制商品的积极性,将原来由省地两级分管审批的32种控购商品,改为由省、地、县三级分管审批。县控办审批的商品有电唱机、公用包、尼绒及其制品、化纤布及其制品、毛毯、毛线、毛巾被、卷烟、各种酒等共10种。1984年,专项控购商品由原来的32种减少到14种,县控办审批的商品减少为300元以上的照象机、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100元以上的家具和尼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5种,控购措施大大减少了非生产性开支,支援了四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