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其他税收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41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41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其他税收
〔契税〕 契税为民间买卖房产土地,向官府领取契约时交纳的一种税。古已有之。清制分卖契、典契两种,均从价征收,卖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契纸定额收费。各地尚有附捐,税款不归地方,尽收尽解。清初,齐东县按房地价抽收银税,卖契每两征收3分,典契免税。后改卖契3.6分,典契1.8分。清宣统年间定为卖契9分,典契6分。民国初年,沿清旧制,因税率过高,人民多匿不报税。1915年(民国4年),复改为卖6典3。1929年后,限定期限,减半征收,匿报者严惩,因而税收剧增。齐东县年定契税3319元,实征税额超过2倍以上。1933年,收契税7877元,纸价1979元,册费395元;1935年,半年之内契税竟达33190元,纸价5708元,册费1141元。1940年,长山县契税收入221.94元。 1952年,县内土改结束,土地证颁发完毕。农村土地、房屋变动很大,群众迫切要求完纳契税,保障产权。凡发证后土地、房屋变动者,即须完纳契税,凡发证前之白契概不补税,发证后成立之白契,应照章补税。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一律不准私人买卖,土地房屋契税停止办理。1962年后,恢复房产契税,契税征收由财政局印草契发至各公社,立契人到公社领取草契,填写草契后,村盖公章,到公社监证盖章,再由立契人持草契到县局换契纸完税,以保护产权。1983年以来,为方便纳税,契税征收,由财政局委托公社财粮员办理,全年所收契税,年终划转县财政局。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按10%比例征收。1983年7月1日,征收比例调整为15%,全年通算按12.5%计征。对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可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鼓励其发展。1983年共征建设基金73万元,1984年征收51.9万元,1985年征收9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