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城镇供应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39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39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城镇供应
〔口粮供应〕 建国初,党政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各单位所需粮款每月统一到县府联合会计处领取。粮油均从商贩和农民手中购买。1951年成立县粮食办事处,专营商品粮油,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代销。机关、团体及城镇居民所需粮油大部到国家经销部门购买,个别品种购自市场。1953年12月,实行计划供应办法,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按实有人数分季逐月编报用粮计划,由粮食部门审批供应。每人每月面粉8斤,其余为粗粮。1955年8月,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国家对非农业人口用粮定量标准分三等九级,县内城镇供应执行第三等。具体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49斤,轻体力劳动者32斤,大中学生30斤,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27斤,6-10周岁儿童22斤,3-6周岁儿童16斤,两岁以下儿童9斤。1960-1961年,国家经济困难,要求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在定量内节约3斤粮。粮色比数,初期为细粮30%,粗粮70%,70年代细粮增至70%,粗粮为30%。1985年,细粮增至90%,粗粮为10%。 〔食油供应〕 1956年,县直机关、团体、工厂、企业、中学教职员、机关小孩每人每月12两(16两制),地方武装每人每月1斤,医院病员在2斤内实报实销。区级干部及集体生活之修建搬运工人,初小教职员每人每月10两,中学生每人每月5两。1961年,调减为每人每月2两。1964年又增加到每人每月3两。1973年4月,调整为每人每月半斤。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每人每月补助保健食油半斤。复员回乡的老红军、重残荣军(特等和一等)及荣军疗养院休养人员,每人每月1斤。国庆节和春节定量人口每人各补助2两,经省批准从农村调用参加修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的民工,在工地就餐者,一个标准工日补助食油1钱。1985年,食油供应除国庆节和春节按定量人口每人各补助1斤外,其余沿用1973年标准。工商业(包括饮食业、糕点业、酿造业、工业禽畜饲料)用粮用油,由地区粮局按季下达指标到县,根据情况按期分配到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