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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战时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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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战时供给
1939年,邹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无固定驻所,部队及政府工作人员走到哪里,吃住在哪里,所需口粮由村保长向各户收敛面粉、小米和熟食。1946年,地方党政武装工作人员下乡工作,由单位发给餐证,在群众家就餐。部队供应由所到村负责筹集,按实用数量付给粮、柴、草票。1947年,县民主政府制定供给标准:(一)伙食粮(包括菜金),麦粮:政府团体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抗日小学学生每人每日2斤(16两制,下同);政府团体区级干部、学校学员、战士及勤杂人员每人每日2斤4两;住院伤病员每人每日2斤4两。秋粮:政府团体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每人每日2斤14两,政府团体区级干部、学校学员、战士及勤杂人员每人每日2斤3两,住院伤病员每人每日2斤4两;民兵、民夫每人每日2斤4两。(二)马料,骡马每匹每天料6斤,驴3斤,牛3斤。(三)杂支,办公到夜间12点以后者有夜餐,每人每餐以14两细粮算。(四)产妇、婴儿保育供应,妇女在怀孕7个月后吃细粮至休息期(产期前后两个月,经医生证明身体虚弱可延长)终了。婴儿保育费,每月以粗粮20斤折钱发给。另发保育粮细粮每月20斤,自带婴儿的母亲吃细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