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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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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建国后,邹平县加强土地管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征用占用土地,必须经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土地管理工作由民政局负责,民政局设土地管理股。1982年,土地管理业务转交农业局,农业局设1名土地管理员。1985年,农业局成立土地管理股,主要负责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用地管理,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土地纠纷案件调查处理,违法占用土地案件查处,地基档案管理等。 80年代,由于国民经济的好转,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建设及农村新盖房急剧增加,土地占用面积急剧扩大,农村建房一度出现失控,出现抢占、滥占宅基地建房的不正之风。1983年,县委、县府制订《关于清理滥占宅基地建房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耕地与非耕地的区分标准,宅基地申批手续与权限,新划宅基地的标准面积和条件,并抽调1561人组成清房工作组,在全县对新建房户逐家进行丈量,共清查25168户,查出违犯规定建房的14986户,分别给予缴纳多占宅基地赔偿费和拆除部分附属建筑物处罚。退出土地136亩,收缴赔偿费144万元,刹住了滥占宅基地的歪风。1985年,县委、县府又下达文件,强调国家征用土地必须服务于县城建设规划,严防哄抬地价,严格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土地管理工作基本走上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