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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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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房产管理
县内原无专门房管机构。1985年遵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统计局的指示,建立房屋普查办公室,进行城镇房屋普查。办公室以下又分设两个办公室,一设建委内,一设邹平镇政府。 〔公房管理〕 县城镇所属公房的管理,一直未设专门机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由行政科室兼管,具体管理房产和住房的分配、收交房费、组织修缮。新建或翻建房屋则由单位设临时筹建小组,主要经济来源,由单位提报计划,县府审批,财政拨款。企业单位建设资金,主要为自筹或部分贷款,由单位提报建设计划,县计委审查,县府批准,实行自建自管。集体单位建设主要靠单位积累资金,单位提报建设项目,由主管单位审查,县计委批准,自建自管。 〔私房管理〕 邹平城区的私房建设和管理,由个人申请,经镇、村两级批准,自筹资金,自筹物料,自建自住。富余私房自行出租,租金双方商定,签定合同,买卖由双方自愿协商。对城建中拆迁户住房安置,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由城建部门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的民户,由所在村庄另行划定地基,自行另建新房屋。